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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8號解釋是關於行政執行法中拘提管收之解釋,則該號解釋應否亦適用於強制執行法??如可以,應該如何適用??
有哪位大大可以幫忙解惑??

2005-04-24 18:31: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狐狸不ㄔ麵包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的意思是,行政執行法中被宣告違憲的條文同樣也出現在強制執行法中,則強制執行法中前開之條文,是否一並因危憲而失效?還是應該再發動釋憲程序才能宣告強制直刑法之條文違憲??

2005-04-25 16:14:35 · update #1

2 個解答

我國通說認為大法官釋憲是解釋之方式大法官之解釋因為不是裁判解釋文不是判決書因此就588號解釋而言要適用到強制執行法不可能因為不告不理沒有要求解釋的法院就不會解釋有關行政執行法的解釋其解釋範圍不及於強制執行法所以你如果覺得強制執行法有問題那你必須再發動一次釋憲程序

2005-04-25 11:06:15 補充:
我國行政機關及法院根本認為大法官解釋只有個案效力,不具通案效力,尤其是針對行政執行法之解釋只對行政執行有效,對強制執行無效

2005-04-25 05:00: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判決才是個案拘束吧!大法官解釋是抽象解釋有通案效力(釋字185及188),不過對於聲請解釋該案可以依解釋聲請再審.

2005-04-25 12:55:56 補充:
對於行政執行相同類的案子有效,應該是叫做通案效力吧!對於強制執行無效,是因為解釋的範圍不及於強制執行的規定.

但是對於往後的同類(解釋範圍的部分)的行政執行,均有效.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包括行政機關及法院),行政機關不是最後的決定機關.

如果是對於不同類的案子,那沒有解釋到,是解釋範圍的問題,而非通案或個案的問題.

2005-04-25 06:14: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陳律師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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