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或偷東西法律追訴期一樣嗎?
如果不一樣,可否告訴我以下的追訴期:
1殺人
2欠錢不還
3偷竊
4性侵害
2005-04-22 13:04:5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caviar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因為犯罪行為的最重本刑不同,所以法律追訴期也不相同。㊣
@因為像是殺人、偷竊、性侵害都是屬於刑法的部分,在刑法裡有詳細規定不同犯罪情形(就像是第22章的殺人罪也分為普通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等六種)或犯罪者(像是未成年或已成年者的差別)所會被判處的最重本刑。
依照刑法裡追訴期的法條︰如下
刑法 第十一章 時效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最重本刑及另外還有判刑確定但未執行、所謂的行刑權時效問題。可以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刑法網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欠錢不還屬於民法的第二編的範圍,在第二章中又說明了許多種不同的債。不曉得開版大大指的是哪一種欠錢不還?
所以把民法裡面第一編裡面的消滅時效比較相關的條文提供給開版大大參考。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第125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128條 (消滅時效之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詳細的民法條文可以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這是一個不錯的網站。提供像我這種對法律原先並不熟悉的市井小民,可以有一個正確又方便研究法規的管道。
2005-04-22 13:37: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