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
他上網找援
遇上條子
她們在網路上有說到價錢
然侯互劉及時通
a~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我這樣~你接受的了ㄇ?
條子~應該是穿好~可以當朋友~不能依葉情
a~=.=..
條子~無法接受~ 我沒要一業情..
a~可以當朋友阿~但我想要援你~之後還是可以當朋友
a~okㄇ?
條子~ 擬知道黃平秋的名言ㄇ
a~不知道ㄟ
a~說吧
a~ 讓我知道一下
條子~你頭殼壞掉
a~=.=..
a~好吧
條子~還是你頭殼裝屎
a~當朋友
a~那你剛剛還片我
a~說ok
a~真是第...
條子~ㄏㄟ
條子~看你有沒有誠意 阿
a~什麼誠意
a~真是~害我高興了一下
條子~ㄏ
a~你是不是學生
條子~害你爽一下ㄇ
條子~你在家哪
a~ㄜ~~對啦~爽一下
a~家在新市
條子~住址呢
a~學生ㄇ?
條子~去找你
a~為啥
條子~查戶口做啥
條子~沒有阿
條子~我每天都匯查戶口
條子~你是不是學生啦
條子~這是我每天ㄉ工作
a~朋友吧
條子~你認為我是學生ㄇ
a~我也沒啥朋友
a~阿~朋友不用管學生或什麼
條子~我是條子
就降我朋友就快離線了
請問法律問題~
這樣有事ㄇ
2005-04-22 10:33:0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是他再即時通所聊的天
之前再聊天是遇到時~已經有聊到金錢了反正最後就是到即時通這就沒約了~他就嚇到~趕快下線了
懂法律的幫個忙..
這樣會被傳喚ㄇ??或警察會來你家找你ㄇ
或根本沒事ㄋ..
2005-04-22 10:50:05 · update #1
我朋友是主動去問人家要不要員~不是被警察掉到的
也有說到錢的事
之後來即時通說的話大概是以上那樣
2005-04-22 10:54:07 · update #2
參考法條:
以下所引用之條文皆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2條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若是利用悄悄話功能或者是利用MSN,兩人私下談論援交內容,則行為並非「散布、播送、刊登」與第29條構成要件不該當→不罰
2.講到一半就關掉MSN,並沒有進行性交易(未遂),況且對方也不是16以上未滿18之人,所以並沒有實際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該條例第22條不處罰未遂犯→所以也不罰
你朋友在公開的聊天室與對方談妥各項條件之後才進入MSN私下繼續聊;如果你朋友在聊天室的暱稱是用「找援交女」,或是在大廳聊天時輸入類似「誰要援交」之字眼,那麼就是「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之行為,你朋友雖然是主動問人家,但是關鍵在於有沒有上述這樣的散布、播送或刊登,如果有…就要小心一點了,祈禱他不是真的警察。不過,警方若是要釣魚逮捕你朋友,照理應該是相約出來之後再逮捕,而不是一直問地址然後自稱警察,所以對方恐怕是假的(這是我猜的啦)
補充說明:雖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規定引發很多爭議,例如警方為求績效,釣魚之後引用該條例移送法辦,又例如「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從立法之目的及體系上之解釋,應該是解釋為「促使人與他人為性交易」而不是「促使人與自己為性交易」,這部分爭議不再詳述。實務上對於上網找援交之人,多以該條例第29條規定起訴、論罪,這不得不留意。
2005-04-22 12:33: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真是笑到不行,太傻了,不過主動散撥援交訊息可是已經算犯罪囉!
2006-08-16 10:37: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你朋友被抓也是活該~~真的看到都會笑出來
2006-03-23 05:17: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這樣沒事啦
又沒真的有出去援
條子又不能拿你怎樣
安啦........
ps...重點是,你確定對方是條子嗎?還是被唬了!
2005-04-22 11:03: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Renee 3 · 0⤊ 0⤋
不會有事的
警察網路上釣魚是違法的行為
在網路上釣魚的警察真是鹹鹹沒事****
2005-04-22 10:48:3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jeff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