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著作權阿
他有哪些限制阿
2005-04-21 17:18:21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瑋瑋 5 in 教育與參考 ➔ 其他:教育
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中,從遠古至現代,其中間的過程必須靠著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得以一直不斷進步,尤其在精神方面的創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創作,更是文化資產重要的一部分,我們稱它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創作者的權益,必須由國家制定法律來給予保護,而法律所制定的這些權利,就稱為『著作權』。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馬上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創作保護主義』,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時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也不必登記,著作人即享有著作權。 何謂「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指「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必須有『原創性』、『必須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等特徵。 何謂「著作人」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項所指「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何謂「著作人格權」 指以保護著作人名聲或其他無形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在概念上與具有經濟或財產上利益之「著作財產權」相對。 著作人就此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何謂「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亦即著作權人可以透過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而獲得實現著作的經濟價值,如被侵害,則往往會造成著作權人財產上的損失。為了保障這些創作者的權益,著作人得利用其著作之權利,屬具有排他效力的絕對權,若他人不法侵害其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並請求損害排除。 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著作權僅保護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例如:語文著作保護的是文字的敘述,但文字敘述所傳達的觀念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的種類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及演講等。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等。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等。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等。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影螢幕上顯示之影像等。 錄音著作:指錄音於錄音帶、唱片等之著作。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 電腦程式著作:例如電腦套裝軟體等。 著作財產權能(利) 重製權,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因為著作惟有透過重製方可大量製造與銷售,方能進而實現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重製的方法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影印、錄影之外,像印刷、攝影、錄音、筆錄、車繡、編織、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等等,也都是一般常見的重製方法。另外在戲劇、舞蹈或音樂現場演出的時候,或者是在電視、廣播播出的時候,把這些戲劇、舞蹈或音樂錄影、錄音下來,也是重製;還有依照建築模型或建築設計圖建造房屋,也屬於重製。 不過表演人的重製權,它的重製方法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方法重製表演。 所謂『重製』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重製的概念: 重製權是指著作權人所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乃為著作財產權最重要之權能之一。重製的意義分別有狹義、廣義與最廣義等三種意義: 狹義:指以印刷、照相、複寫、影印、錄音、錄影或其他類似方法在現原著作之內容,做成同一型態之有形重製物,如書籍之盜印。 廣義:將著作內容在現時,以創意將著作改作,雖著作內容仍具同一性,但著作型態與原著作已是不同,如小說改編成電影。 最廣義:包括無形之重製在內,例如依樂譜演奏音樂即屬之,凡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播送等均屬此最廣義重製之範圍。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自行重製權)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公開口述,所謂的公開口述是指用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舉個例子來說,也就是著作人用嘴巴將著作朗讀出來或者口述出來,另外在口述以後加以錄音,然後再向公眾播放錄音,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也是公開口述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公開朗讀文章、朗誦詩詞等。 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著作人之公開口述權)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播送』有一特徵,亦即有其同步性,所謂同步性即接受訊息的公眾,於同一時間接收相同訊息。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著作人之公開播送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開上映,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所謂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為電影院、俱樂部、錄映代或影碟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例如在遊覽車、飛機、船舶、MTV、KTV、卡拉OK、電影院播放影片,即構成公開上映。 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著作人之公開上映權)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也就是向公眾現場演奏、演唱或是以音響將音樂著作向現場之觀眾傳達,還有百貨公司、唱片行、商店、餐廳的業者公開播放著作內容也都構成公開演出。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著作人之公開演出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前項錄音著作如有重製表演之情形者,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及表演人共同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其由一方先行請求者,應將使用報酬分配予他方。 公開傳輸,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著作人之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改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著作人之改作成編輯著作權)指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散布,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 (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著作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公開展示,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著作人之公開展示權)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出租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著作人之出租著作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KTV)音樂著作公開演出Q&A Q:目前有幾個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所管理的曲目有多少? A:目前台灣有三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分別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等三個仲介團體。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所管理的曲目達目前使用音樂著作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國內的各大唱片公司(例如滾石、BMG、華納、新力哥倫比亞、上華、吉馬、豪記……等著名唱片公司)與諸多著名詞曲老師皆加入這兩個仲介團體,所以目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是國內最具代表性的音樂著作仲介團體。 Q:為什麼營業用的電腦伴唱機不能做公開演出?電腦伴唱機的業務代表均說伴唱機能在營業場所使用?難道就沒有公開演出授權? A: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有許多權能,包括有重製權、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等權能,然而電腦伴唱機的業務代表均說伴唱機能在營業場所使用只是能在營業場所將視聽著作作為公開上映使用,並沒有視聽著作內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所以要在營業場所將電腦伴唱機提供給消費者歌唱使用當然需要申請公開演出授權。又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0920008539-0號函解釋,『客人點播演唱一節,亦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除應徵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外,因業者與消費者之行為亦屬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應另行徵得視聽著作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其所組成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又上述供客人演唱之情形,其演出之行為人,並不限於實際唱歌之人(客人),業者亦屬之,因為如無業者提供點播,客人當無法配合唱歌,二者均有參與公開演出的行為,惟因客人於上述場所點播唱歌均已支付相當金額,故應無違反著作權法的故意。』 Q:如果不向音樂著作仲介團體申請授權公開演出會有什麼後果? A:仲介團體是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所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可以以仲介團體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又依同法第三十六條得以用仲介團體名義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所謂訴訟上行為是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及自訴。所以如果沒有向仲介團體申請公開演出授權,仲介團體可以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而且依照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對音樂使用人有甚麼幫助? A:可經由仲介團體的公信力,以最合理的費用,最合法的途徑,很快的取得音樂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使用權。可以避免為了使用音樂,而耗時費力,大海撈針似的,去尋找音樂著作權人,並在沒有一定的收費標準下,從事個別協商,常常耗時費力事倍功半無果而終的下場。 Q:目前對業者的授權使用範圍與費用? A:目前我們對業者授權的範圍是以營業地址的包廂為授權標的,每個包廂一個年度費用為六千元『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如果是以授權在伴唱機上的話,有可能一個包廂內同時有兩台以上的伴唱機,業者就必須繳交每台伴唱機一個年度六千六百元的費用,這樣的收費可能會造成業者龐大負擔,或是有可能伴唱機於使用中途更換,變成沒有授權的伴唱機,如此一來將造成業者的損失,所以採授權在營業地址的包廂的方案,以減輕業者負擔與避免業者損失。 Q:營業場所業主,擺置電腦伴唱機,供不特定之客戶點唱,應注意那些事項? A:業主不論係以租賃或購買方式擺置電腦伴唱機使用,均應注意下列問題: 業主所擺置伴唱機究為家用或營業用,如為家用,則不論任何情形之下,均不得對外提供點唱。 營業用之機型,所含作品之授權範圍常常涉及是否侵害著作權相關法令之情形,所以業主宜先行確認是否均屬合法授權之伴唱歌曲。因為供客戶點唱,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如果廠商無上述保證,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或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售於營業場所擺置,以供大眾點唱。 Q:營業場所中若利用「家庭用伴唱機」供顧客點播演唱之行為,有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A:一、 按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之權利。而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之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同法第三條第九款及第三十七條均有規定。而所稱家庭用電腦伴唱機,僅得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等場所(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始得利用。故營業場所業主若將其家庭用伴唱機挪於營業使用,除了必須要有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之授權外,尚要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否則將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二、 現行市場上常發生經銷商所宣稱的營業用伴唱機竟然只是一般的家庭用伴唱機,此時依前面說明可知,購買人在營業所利用家庭用伴唱機之行為是有可能涉未經授權而利用他人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演出之情形,此種情形是有可能必須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Q:在公眾場合演唱他人之音樂著作,理應支付使用報酬,但究應付給誰?如何支付? A: (一) 「使用者付費」是著作權中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公開演出權是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之一,故在公眾場合演唱他人之音樂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外,即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若需支付費用者,即需付給該著作財產權人,若該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第三人或團體代理行使其權利時,利用人得向該第三人或團體為支付。 (二) 按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觀念,「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施行,是如所演唱之音樂著作係已許可設立之音樂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者,利用人亦可與該團體洽商支付使用報酬。 Q:KTV、卡拉OK裡的演唱? A:KTV、卡拉OK是現在相當普遍的一種休閒活動,很多人應該都去玩過,即使沒去消費過,一定也聽別人說過。但是,可能很少人會想到,就這麼簡單的一種消費行為,卻牽涉到相當複雜的著作權問題。 到KTV、卡拉OK唱歌,首先KTV、卡拉OK業者會播放伴唱帶,伴唱帶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著作]。KTV、卡拉OK業者播放伴唱帶的行為是以傳送影像的方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而公開上映這種權利是伴唱帶的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的,所以KTV、卡拉OK業者播放伴唱帶必須先取得伴唱帶的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另外,到KTV、卡拉OK唱歌的人也會跟著作權法發生關係,因為歌曲是音樂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以歌唱的方式向現場的人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叫做[公開演出],這種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詞、曲作者所享有的。因此,在 KTV、卡拉OK裡唱別人創作的歌曲,也要先徵得詞、曲作者的同意。 講到這裡,大家可能會嚇一大跳,因為到KTV、卡拉OK唱歌的人,大部分從來都沒有跟詞曲作者接觸過,當然不可能自己向作者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那不是人人都違反著作權法了嗎?別緊張,因為合法而有著作權觀念的KTV、卡拉OK業者,已經事先替消費者向詞曲著作權人的團體繳費,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了。在我們付給KTV、卡拉OK業者的錢裡面,有一部分是屬於付給詞曲作者的使用報酬。去KTV、卡拉OK的時候,不妨先問一問服務生,如果業者已經繳納過使用報酬,大家就可以安心唱歌了。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九十二條。 Q:某KTV播放(使用)盜版伴唱帶(伴唱機)供來店消費者點播唱歌,消費者唱歌行為是否侵害音樂著作的著作權? A: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前段: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消費者以演唱方式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此為公開演出該音樂著作,然該KTV所播放之伴唱帶(伴唱機)既是盜版,自從未取得授權,消費者演唱則涉及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但由於消費者無從得知該KTV是否使用盜版伴唱帶(伴唱機),並無犯罪之故意,因此不應該科與著作權罰則。 Q:KTV、卡拉OK播放伴唱帶給消費者唱歌,是否須取的音樂著作權人同意? A:KTV、卡拉OK播放伴唱帶給消費者唱歌涉及到視聽著作公開上映與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權利,公開上映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前段: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實務上,大多數法院鑒於KTV、卡拉OK業者以高於市面上數倍價格購買正版伴唱帶,因此認定伴唱帶公司將伴唱帶出售給KTV、卡拉OK業者時,即明知KTV、卡拉OK業者購買伴唱帶是供消費者唱歌使用,所以判定伴唱帶公司於出售伴唱帶時,以默示同意KTV、卡拉OK業者公開上映伴唱帶。但KTV、卡拉OK業者公開上映伴唱帶時,還涉及消費者以歌唱方式向現場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所以應該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2005-04-21 17:21: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咪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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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 00:53: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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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22:29: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合法後屬於商標法特別刑法。商標法 著作權法 有規定要實施民法物權編..法律 商標、專利權、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 商標 權利 代銷商 。不一定有這個權利 等 等. 賠償 部分?不一定是 給代銷商.?才能合乎法律程序 商標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刑民法問題,因法律就.[舉證的責任],在於如何證明有[標示商品]?.
2011-06-23 19:54:5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他人製作ㄉ資料什麼ㄉ
你要做報告ㄉ話要貼上資料來源
否則會侵犯他人ㄉ著作權
2005-04-21 17:27:0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