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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因為被人打傷,我對那個人提起告訴,經過檢察官偵查終結,並以簡易判決處刑,對那個人提起傷害告訴,
我想問的是
1.我該在何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我比較有利呢?是要等1審判決完後提起,還是現在就要提出呢?因為現在還沒有法院的案號,如果要提出該把文件寄給誰呢?
2.因為此人非常惡劣,事發時只針對我的頭部攻擊,事後又對我出言恐嚇,我該如何請求法官從重量刑,因為聽說簡易判決是可以不用傳人去的,是由法官直接判,如果判決太輕我(原告)可以提出上訴嗎!

2005-04-20 10:39: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彬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首先感謝各位的回答,關於第二個問題小弟我可能沒說清楚,我在補充一下,關於對方出言恐嚇我沒有在當時做出蒐證的動作,我應該也不會對他提起恐嚇的告訴,我比較想問的是因為簡易判決的刑期比較輕(都是6個月以下,可議課罰金⋯⋯等等刑期,等於是還沒到法院,刑期就被減輕,因為傷害罪原是3年以下,簡易判決卻是6個月以下),但是這個人非常惡劣,我想要請求法官判重一點,可行嗎?

2005-04-20 14:13:58 · update #1

3 個解答

一、關於簡易處刑之聲請:你說的應該是檢察官對於被告向法院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449),並不是對被告提起傷害告訴。所以這個案件才剛聲請簡易處刑,法院也才剛分案準備為簡易處刑判決,如果法官又不打算傳喚相關證人或被害人到場,你大概要等到判決之後才會知道相關字號,除非法官認為有開庭的必要、而傳喚你出庭。而如果法官有傳喚你出庭的話,可能會問你們願不願意為一個民事上的和解,和解之有無會成為法官量刑上的參考,如果可以和解的話、就盡早和解吧!畢竟能拿到實實在在的金錢賠償比較實際點。二、附帶民事賠償與上訴如果法官沒有傳喚你的話,你可以打電話問一下檢察署的書記官,跟他說你要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問他可不可以幫你查詢一下法院的案件字號,拿到字號之後再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賠償(§488),並不需要等到判決確定之後才可以提起。當然你也可以等到法院下了簡易處刑判決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5-1條第三項準用第344條第二項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一併請求為附帶民事訴訟。三、關於恐嚇部分:這部分趕快去提起告訴吧!在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記得提及已經對於恐嚇之行為已經提出告訴,這一定會成為法官量刑中的考慮因素。刑事訴訟法第  314 條  (得上訴判決之宣示及送達)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第 三 編 上訴第 一 章 通則第  344 條  (上訴權人(一)-當事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如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第  455 條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第 455-1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第  488 條  (提起之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2005-04-20 13:07: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1.原則上,你要再何時提出都可以(當然不能超過請求權消滅時效),但在一審判決終結之後在提出的話可能會對你的民事官司會比較方便,因為你可以拿刑事廷的判決書當作證據,這樣你可以省卻民事"舉證"的麻煩.你所謂的"對你比較有利"應該是指在判決上會得到你想得到的判決吧,如:你希望得到你主觀上認定"較合理"的賠償之類的,對於這方面的話,因為法官會依照客觀情事,秉公依照法律的規定課予適度賠償,由於你的主觀意識當然是會偏較坦自己,所以跟法官依照客觀情事所裁判應賠償之賠償金必有出入,這是必然的,跟何時提出,或用什麼方法提出並無關聯.
2.如果你希望法官重重量刑,可以試試看一個方法.
因為你已經提出傷害的告訴了,所以這方面法官會斟酌情事科予適度的刑度.OK,這沒問題.因為你說他在事後又恐嚇你,你必須將他恐嚇你的事實,錄音或錄影起來存證,在對他提出恐嚇告訴.由於這屬於數行為觸犯數罪名,所以是數罪併罰.但是如果你之前在他恐嚇你的時候沒有錄影會錄音存證,如果他是後有在來恐嚇你的話,記得錄音或錄影.如果他後來沒有在恐嚇你的話,你也不要再開庭的時候跟法官提出,你向對方寄出存證信函,內容可以引誘他承認他曾對你恐嚇的事實,你可以寫說:某某某於3月5日夥同同夥35人,到我上班的地方XX路.....(地址)對我進行恐嚇,使我心理害怕不已,茲向某某某請求新台幣一千萬的賠償,以撫慰心理創傷.而日期你可以故意寫錯,笨的人會說:哪有,我明明是再某月某日去你上班的地方的==>這就是他間接承認了恐嚇得事實;或是你可以故意把人數寫錯,笨的人會說:哪有當時我只帶10個人而以==>間接承認;或是你可以故意把處所寫錯,笨的人會說:哪有,我明明就是到你家裡去==>間接承認.但這個方法只能騙笨的壞人,所以如果他是聰明人的話,那這個方法就行不通囉.你就希望你傷害官司的判決可以如你所願,獲得你"理想"的刑度.如果沒有獲得你"理想"中的刑度的判決的話,由於你是勝訴的一方,所以你不得提出上訴.否則人人不服判決,人人都要上訴,那麼司法資源將做無謂的浪費,那要設一審法院何用.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2005-04-20 13:11: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審判決確定即可提出,提告文件寄送至各地方法院受理即可

2.針對恐嚇部份錄音錄影
另外提出恐嚇告訴即可

2005-04-20 12:06: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li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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