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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整理出讀書時所產生的疑問 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3Q
(請用你自己的話簡略說明 有舉簡例更好 謝謝)

1.哪種夫妻財產制最好

2.何謂婚後財產制

3.還有離婚後的夫妻財產制(結婚前’繼承’無償取得’婚前財產利息’負債’婚後財產)怎摸算

4.在大陸包二奶算重婚罪嗎 若元配去捉姦在床是啥摸罪呢

5.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婚約 又該負啥摸法律責任呢 哪些原因是合法的原因呢

6.甲有女兒乙 然後收養丙為養子 那若乙和丙結婚有效嗎

7.同姓結婚在法律有效嗎 那同"性"結婚在法律有效嗎 同居是否該負法律責任

8.能跟表哥結婚嗎

2005-04-19 17:20:0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其實我想加成十點 可是動作太慢了 抱歉

2005-04-19 17:55:23 · update #1

太難的話就選擇你懂的回答就好了 謝謝

2005-04-19 18:29:08 · update #2

關於問題5第1點 我是要問違反婚姻該負哪些法律責任唷

2005-04-20 08:24:46 · update #3

那丈夫負重債或破產 妻子可訴請離婚嗎

2005-04-20 08:26:30 · update #4

5 個解答

1.分別財產制(所以別去協議就是法定的這個91年後結婚的都這個)
但錢比較少的一方選用共有比較有利,離婚時也很好用

2.婚後財產
a.現存婚後財產
b.不能證明婚後或婚前財產
c.婚後財產用於清償婚前債務
d.婚前財產於婚後收取之孳息
e.離婚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材產 但道德處分不得列入

3.結婚前’繼承’無償取得’婚前財產利息都屬個人所有(前提是分別財產制)
負債’婚後財產因為已離婚,各別處分

4.通姦罪
補充包二奶條款為 民法1010第5款

5. 婚約
在身份上並不發生身份關係
也不得以此強迫履行
所以也可以說成
一個人可以跟多數他人訂成婚約
但要是真的的是這樣
可以依民法978、979提出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976條
(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6.終止收養就有效
因為名義(擬制血親)上有兄妹關係者

7.同姓但在六親等外有效
---同性有爭議…

8.六親等外的表哥可以

那丈夫負重債或破產 妻子可訴請離婚嗎
1.丈夫願意離婚得話(兩願離婚)
2.聲請更改為分別財產制(跟離婚無關)

2005-04-21 21:34: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5.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婚約 又該負啥摸法律責任呢 哪些原因是合法的原因呢

1.以目前我國民法規定定..婚約..與..婚姻..定義不一樣哦
2.目前我國民法規定定. 民975規定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3.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婚約...
又該負啥法律責任...應負賠償之責...就是賠錢了事呢
4.合法解除婚約的原因見民976......9項


法條參考.........

第 975 條 (婚約之效力)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 976 條 (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 (解除婚約之賠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一)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二) )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9- 1 條 (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 979- 2 條 (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005-04-20 09:32: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ouis Chiou 5 · 0 0

6.好像是無效 一但認養 她就是你的兄弟姊妹了
7.同姓結婚只要不是在四等親之內的都屬有效婚姻
同"性"結婚就有點複雜 如果是要在國內辦理的話 當然不可能成立
如果是到同"性"結婚合法的外國 根據我國法律 好像回國是被認可的 不過我
不太卻定 忘了在哪看到了 很複雜
8.你-->媽媽-->外公-->舅舅-->表哥 剛剛好是第四等親 所以不行

2005-04-20 12:37:52 補充:


2005-04-20 12:40:13 補充:
抱歉 我不知道能幫你多少
要是你明天在考就好了
我等一下就是上法律系的課
就可以再問問老師了

2005-04-20 08:34: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所以不能和表哥結婚的意思囉

2005-04-20 12:57:14 補充:
沒關係 謝謝喔 反正很實用 我也不是指為了考試才問的 呵

2005-04-20 08:22: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依據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來回答你的部份問題

問題6及問題8可依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
,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問題5第1點
未經法院許可之離婚應屬無效,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 1034 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第1116-2條)

問題5第2點可依 第 976 條 (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及989-997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89 條
(結婚之撤銷 (一) -未達結婚年齡)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0 條
(結婚之撤銷 (二) -未得同意)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
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

第 991 條
(結婚之撤銷 (三) -有監護關係)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5 條
(結婚之撤銷 (六) -不能人道)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96 條
(結婚之撤銷 (七) -精神不健全)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 997 條
(結婚之撤銷 (八) -因被詐欺或脅迫)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2005-04-19 19:53:5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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