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債之標的中的種類之債裡面的"特定"
特定有分三種類型
一.赴償債務:分離+持往+債權人得為受領狀態
二.往取債務:分離+通知債務人
三.代送(送付)債務:分離+發送於運送承攬人或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
(非債務人債權人之地 為特定地)
小弟有疑問的是...
如果今天A向B買了2張沙發 B請貨運公司送到A家中
請問他是屬於哪一種?
是屬於赴償債務還是代送債務??
因為 特定 會造成 給付不能 與否的問題
所以要搞清楚他特定完成的時段
第一種類型的特定時點為送到債權人能受領的狀態
第三種則是送給運送承攬人時就已特定
所以這個問題很重要...>"<
小弟看了邱聰智老師的債總都看不出來他到底是哪一種 = =
請各先覺們解一下小弟的疑惑吧
感激不盡
2005-04-18 19:59:0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旃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種類之債的前提就是,當事人雙方於當初沒有「特定」買賣標的是哪一個東西,僅以「種類」來表明雙方的買賣契約標的而已。如果買沙發的事例中,A僅告訴B:「這一種的沙發,我要買兩張,要送到我家來」,而B回答:「好,我會給您送去」,這就是赴償債務。若A告訴B:「這一種的沙發,我要買兩張,我會自己來拿」,而B回答:「好,我會給您準備好」,這就是往取債務。若A告訴B:「這一種的沙發,我要買兩張,幫我送去給C」,而B回答:「好,我會幫您送去給C」,這就是代送債務。我想造成您混淆錯亂的因素,大概是在於「代送」與「赴償」之間,「明明就是B幫A送到家裡去,為何是赴償,而非代送?」其實很簡單,因為契約的履行地原則上不是債權人所在地,就是債務人所在地,而「代送」的意思就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幫他送到別的地方去,亦即「代替債權人送到某地去」。所以,最容易區辨的方法就是:看履行地為何,若是債務人所在地,就是往取;若是債權人所在地,就是赴償;若是要求送到其他的地方,就是代送。
2005-04-18 21:05: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