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路上的病毒這麼多.那製作或散播病毒的人.觸犯法律?
2005-04-18 14:22:1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電腦與網際網路 ➔ 軟體
刑法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會觸犯法律的(刑法),不過通常散播者都是利用跳板,所以很難抓的到
2005-04-20 10:52: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拜託,毀掉別人家的電腦不被判刑才怪,被警察伯伯抓到我看要吃好五年免錢的飯,所以犯的法可重呢有可能要判五年以下徒刑喔
2005-04-18 17:26: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ester 7 · 0⤊ 0⤋
製作病毒,純粹興趣?只要不散布病毒以致他人電腦資料損毀或損壞都不涉及違法若你要在自己的電腦上測試病毒盡情的測試吧....那當然都無所謂違法的定義在於:你製造的病毒已經對他人或第三者的資訊毀損或者造成傷害,才是違法!
2005-04-18 14:46: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刑法修正散播電腦病毒 最高判七年
林淑玲/台北報導 為因應層出不窮的新興電腦犯罪,行政院會訂今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針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干擾電腦系統、製作專供電腦犯罪程式、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增訂多項條文。設計電腦病毒程式,對外散播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全案將於今日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也增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電腦犯罪若是以公務機關電腦為對象,將可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以保護公務機關資訊安全。不過,上述三項之罪,均為告訴乃論。
法務部認為,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也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個人電腦的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沒有告訴意願,並配合偵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
法務部認為,將輕罪採告訴乃論,有助紛爭解決,疏解訟源,可將國家有限的偵查、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的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工作。
2005-04-18 14:25:1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ㄜ~~~有吧!!
2005-04-18 14:22:4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FONG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