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輕傷 與 重傷 如何分?麼分 ?
2005-04-17 05:21:4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據刑法第十條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這些列舉之外的其他傷害依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諺都叫輕傷害
2005-04-17 14:54:52 補充:
原來刑法ㄉ重傷害規定也差不多啊
2005-04-17 05:29: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要附帶一提的是上列條文民國95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
2005-04-17 06:17: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