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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妹妹呆呆地簽了人家的一張保管條,還遭人威脅。
她簽的保管條內容如下:
&&&(我妹妹的姓名)替ooo保管新台幣十萬元整。
民國**年**月**日 立
請問這樣是否已有法律效力?(沒有保管期限、沒有證人)
我們真的覺得很生氣!請問要如何自保呢?

2005-04-15 19:17: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使用「保管條」來代替「借據」,是企圖將「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轉換成為「寄託」,在法律上稱之為「真意隱藏」,依法規定還是應該適用「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規定。所以,就算提刑事侵占罪告訴也是沒有用的,法官、檢察官還是會認為這是消費借貸關係,而並非寄託的法律關係,根本沒有侵占可言。也許還會被法官、檢察官罵一頓呢!

所以你不需要擔心,這個保管條在法律上頂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就算告到法院上,由於該保管條內容並不完整(缺期限與不履行契約內容
之場合),他到底要如何提起刑事告訴與何種民事告訴恐怕他自己也不知道.

2005-04-16 04:33: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你妹妹幾歲?

2005-04-15 20:55: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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