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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宣稱在乙生活花費1萬多元不等金額 乙方家人拒絕甲和乙相處(乙未滿16 甲成年)乙方家人為了杜絕後患 付給了甲一萬多元作為清償 並在此答應不和乙交往
並立下切結書 但事實並未如此 過一陣子家又和乙在交往(乙逃家逃學多次)
至今未歸 避不見面
(目前並未有直接證據證明甲和乙在一起 但是事實卻是在一起)
(甲應該提不出證明說真的有在乙身上花費一萬多元)
若乙幫甲證明有花費一萬多元的話告的成嗎?

2005-04-15 11:23:2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切結書內容說明甲花了一萬多元的生活費或是買衣服之類的費用 乙方家人要歸還甲一萬多元並從此不和乙聯絡
有簽名蓋手印 但是事實未如此 因為家又和乙住在一起 並且是逃家逃學狀態
(甲方證明不了確實在乙方花費一萬多元的的費用吧?)
那是詐欺還是違約?

2005-04-15 22:02:07 · update #1

^^我知道了QQ
PS:那可以多告他一條詐欺或違約嗎?

2005-04-18 15:26:36 · update #2

1 個解答

這件案子為何告某甲『詐欺(刑法)』或『違約(民法)』呢?重點是『某甲誘拐未成年少女(男)脫離家庭』吧!這個罪才重呢!而且看來也容易舉證成立!這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如果您說的都是真確的,某甲應該觸犯了『略誘罪』唷! 參考法條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第 241 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5-04-22 21:11:45 補充:
本案若要告某甲『詐欺(刑法)』或『違約(民法)』當然是可以的,可是我覺得乙可以直接告『某甲誘拐未成年少女(男)脫離家庭』,並附帶民事賠償即可,那份切結書仍然可以當作證據的。

2005-04-17 19:49: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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