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該解釋,本人雖閱讀過,因非法律系的仍不是很了解,到底是哪一部法律,哪幾條,項,款是在6個月後失效(94.7.28後)...希望先進前輩能"詳細敘述說明"之~
附上相關網站:
大法官解釋 http://w2.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8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釋字第588號
2005-04-07 10:57:4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德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釋字第588號解釋,主要針對「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關於拘提、管收的規定,試整理該號解釋意旨如下:
一、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1、3、4、5款,不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拘提義務人的理由。
二、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4、5、6款,不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管收義務人的理由。
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賦予行政執行處於聲請拘提時,得同時聲請管收之規定不當。
四、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法院裁定是否管收之程序不夠周延。
五、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執行管收之程序不當。
上述條文必須通盤檢討修正,否則自588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依上說明,猜測未來修法應該會把構成拘提跟管收的要件分開來規定,而不是像現在用17條規定在一起。聲請、裁定與執行管收的程序大概會比照刑事訴訟關於羈押的程序。聲請拘提的程序可能會參考刑事訴訟關於偵查中檢方聲請搜索的程序,或賦予行政執行官有核發拘票之權。
2005-04-07 18:47: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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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15:11: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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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18:48: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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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23:04: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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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21:09:2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靜均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