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我在家裡六樓看到一個男的在踢一隻流浪狗(而且是一直踢),還有兩個同夥一男一女在旁邊,不但沒有制止,還在一旁哈哈大笑,我看了很火大,衝下去時,人和狗都不見蹤影了
我想問的是
有什麼樣的法律可以懲罰他們?
如果我當下報警或尋求申訴管道後,然後該怎麼做?
(會不會沒人理我?到時我可能會用他們對待狗狗的方法對待他們,不惜代價)
手上如還握有照片或攝影的證據會不會更有幫助?
謝謝回答^^
2005-03-30 06:59: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 假如是有人養的狗,
狗屬於主人的財產,可以由飼主,提出毀損的刑事告訴,或是民事求償
2.假如是流浪狗,
依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罰則在同法第30條,
可以處罰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所以你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就會處罰款,
有名的例子就是之前電視節目虐待動物被罰款...
3. 請注意流浪狗不是野生動物,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5-03-30 09:17: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有照片當然會更有幫助啊
那些人真是太可惡了!!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前款與動物博鬥者。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你可以參考一以下網站↓
http://www.dog99.org.tw/links.asp
2005-03-30 07:11: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三條 (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二、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序,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七、棲息環境:係指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八、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
十、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十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
十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
2005-03-30 07:03: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anmo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