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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報案後偕同警察抓姦在床的要件是什麼?要如何的證據能夠明確指出對方兩造確有通姦的行為?又,倘若對方拒不開門,過一段時間開門時,兩人已衣著整齊,是否能判斷兩人有姦情?
煩請幫忙回答。

2005-03-28 19:00:0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很抱歉~~我想問的並不是通姦罪的採證,而是想明確知道「抓姦在床」這句說詞的認定,關於這一點是否有比較明確的規範或是實例、或是各位前輩先進有了解的案例、判例可供在下參考的?感謝大家提供意見,謝謝!

2005-03-29 03:39:27 · update #1

4 個解答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2005-03-28 19:25: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AUGAR 4 · 0 0

我遇過一個只有**證據(被老婆裝針孔偷拍)
還有互稱老公老婆的監聽錄音帶
法官就判通姦罪成立的案子。

所以抓姦在床,是不是一定得抓到正在性交
實務上見解分歧,高等法院曾有過決議認為**並不能等同於性交
但承審法官一樣可以從**"推衍"出確有性交行為的心証
此案經非常上訴亦遭駁回。

2005-03-29 18:00: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通常警察不太喜歡辦這種案件
據說會帶來楣運,但包個紅包意思意思就好了
抓姦在床一定要證明兩人有發生過性行為
如過一段時間開門後,就算衣衫不整
沒有證據法官還是不會採信
現在的時代講求證據
如書信,錄音,照片,現場抓姦
如果只是想快快離婚,放心吧
現在的法官不比以前
只要他們覺得這一段婚姻沒有再維持的必要
就會判准離婚
但是,有關通姦罪的成立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

2005-03-29 01:30: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白玉湯 2 · 0 0

要件應該是要提供具體的證據,如:通聯記錄..等
通姦目前我所知道的是...必須在對方正在進行性行為時被抓到以及有證據..
應該是第一時間被拍照吧~!
那兩人衣著整齊,警察可以在現場蒐證,如果找到精液或體液應該就可以了吧..

2005-03-28 19:21: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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