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欲幫10歲小女兒購買鋼琴一部,經打聽後發現同事某乙有中古鋼琴欲出售,而允諾以60000元購之。但事後發現妻子某丙有找到更便宜的50000元中古鋼琴,故不打算向乙購買,但乙主張甲不得因此而毀約,而甲也同時發現該鋼琴有部分鍵盤毀損無法修復,試問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如何?
2005-03-26 15:21:2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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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8 03:29:35 · update #1
首先,某甲與某乙是否有訂定買賣或轉讓契約?同時這份契約是否符合成立之條件,包括雙方兩造合意、標的物描述、期程、雙方權利義務、金額與附款方式、附帶條件、除外條件、效力因素、簽章與驗收標準等等!如果有打契約,就概依契約規定辦理,如果沒有打契約,就無所謂『毀約』與否的問題。至於某丙(某甲的妻子),應為善意的第三者,某乙只能針對某甲的『違約』事實,檢據向法院提出訴訟。請參閱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153條至第166-1條。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一 款 契約也可以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查詢相關之法規,找出對你有利的條文,充份瞭解如何因應,當然,如果真的要上法院了,還是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較妥當。
2005-03-27 17:40: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