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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台灣, 那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沒有政黨色彩希望有歷史和法律的角度看這件事

2005-03-26 11:27:42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changchih 7 in 藝術與人文 歷史

我的認知是中華民國(國民黨和外交部)用開羅宣言宣稱它對台灣享有主權
但是在我的調查之下, 開羅宣言因為沒有簽字所以是非法的/不合法的/不據有正當性/不被國際法承認的一張紙
加上中華民國憲法經過6次修憲領土還是在整個中國大陸,台澎金馬並沒有修入憲法內
所以還是想請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2005-03-26 15:01:42 · update #1

"開羅宣言既已由美國中華民國等聲明受...
沈教授謂其未經簽字故無國際法上之效力..
並無一要求簽約...
故此種說法亦無說理的意義"

宣言“很少人讀﹐而且對於簽字國沒有約束力 -歷史前進的速度太快﹐使得這類的宣言被忽略 (Payne, 第246頁)
宣言缺少領導者的在場和簽約國顯示了丘吉爾和羅斯福並不重視這個文件﹐因此“華府合法的為它介入台灣事務辯護﹐認為開羅宣言僅是表達了二戰同盟國的意圖 (Garver, 第五十頁)"
雖然有看過沈教授的網站不是很一面倒的認同但以上是我去大學圖書館在到的調查證據所以這要這麼解釋?

2005-03-27 02:15:23 · update #2

8 個解答

一步一步來

所謂主權
為除了上帝與自然法則以外
不受任何拘束之意
符合此條件之一群人
稱為主權體

依定義
除非此主權體有受他主權體拘束之意思
則此主權體並不受他主權體之拘束

且若該主權體與他主權體間有所約定
而後背棄此一約定
除非其有受國際仲裁機構之決定拘束之意思
則其仍毋庸遵守原來的承諾
即便從此成為背約的狀態

承上
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正當且合法者
中華民國政府正當且合法
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正當且合法者
中華民國政府不正當且不合法

以上從主權角度分析
詳細證明省略
--------------------------------------------------------------------------------
以下從設題條件與以上定義分析
詳細證明省略

中華民國佔領台灣時
為以取得固有領土之意思佔領
中華民國即可因此領有台灣
但其他國家仍可不附任何理由主張其領有台灣
其主張理由者
僅增加其說理的折服性而已

中華民國憲法於台灣光復後訂定
台灣省且派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加制憲(此非必要條件)
依上說明
其所謂固有疆域
當然包括已為其領土的台灣
相反的
外蒙已於此時受中華民國之承認其獨立
故固有疆域當然不包括外蒙
但中華民國仍得隨時主張領有外蒙
僅生違憲問題而已
所以之後的六次修憲
也不用把台灣修進去
儘管其實從增修條文中可以讀到領有台灣的記載
如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十條等

開羅宣言既已由美國中華民國等聲明受其拘束
其自有拘束該等承認國之效力
沈教授謂其未經簽字故無國際法上之效力也者
僅沈教授受其拘束爾
況當時所存各種條約聲明等
並無一要求簽約之要式性
或不承認公報之拘束性
故此種說法亦無說理的意義
須知
前此歐西各國且每引聖經為條約內容(如著名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劈頭就是一段禱文)
而聖經並無編纂者或簽約國簽名

台灣地位未定論事實上有其可取之處
但未受妥善利用
荷據時代
平埔高山諸社接受主權體之對待
故荷蘭每平幾社
即要求開大會將主權給予荷蘭議會
而事實上受此要求者甚少
其後明清日本從無一語及於主權或有類於主權讓渡之記載
日本且與高山諸部落簽定許多停戰協定
使其接受日本統治
但接受統治並非主權讓渡(證明略)
故知現在台灣島上依然存在數千個主權體
主權未定者僅台南嘉義高雄一代而已
承上
中華民國政府可以甩(終於知道要盡其盟軍之義務)或不甩(基於主權獨立原則)
善加利用
即為平埔諸族之擅場時代也

2005-03-28 01:02:51 補充:
"所以這要這麼解釋? "
...解釋什麼...?

多謝愛護
退伍後本有寫書的打算啦
可是已經被國家考試綁很久了....

2005-03-26 21:12: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nabomm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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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13:41: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張 1 · 0 0

國際法上沒有任何規則規定條約的必要形式。確定一項文件的法律性質是否一個條約,決定因素在於它是否意圖在締結國之間創設權利和義務。《開羅宣言》被公認為具有條約或協議的性質,正是依據其簽署國之間協訂的有關戰後對日本處理安排的權利義務的承諾。

2006-09-15 00:57:40 補充:
一九四五年七月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八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進一步驗證和加強了《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同年九月,《日本無條件投降書》昭告世界,“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其中毫無疑問包含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並履行其必須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義務。

2006-09-14 20:56: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do 6 · 0 0

我並不想統一 因為兩者間距離太大了 就算上海再怎麼繁榮 也只有上海而已
而且制度不一樣 我們會很痛苦吧?

2005-03-27 11:10: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台湾跟中国是对等两个政府"?明月无心兄此言差已,我想应该是"民国和共和国是对等两个政府".
我随为共和国国民,但是我反对战争,当然也不希望台湾独立,我想对于大多数的大陆年轻一代来说,"中华民国"这个说法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只要保留这个名称,在可以遇见的未来,当共和国变得先进民主的时候,和平统一就不会只是象现在的纸上谈兵.

2005-03-27 05:50:1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meng 1 · 0 0

1947在南京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有台灣選出的國大代表參與.

2005-03-27 05:40:1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3 · 0 0

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台灣,一點也不稀奇! 當初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台灣還是日本的殖民地,所以一個他國的殖民地怎有可能出現在本國憲法裡呢!
是否合法? 那你要問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是否適用呢! 一個跟台灣沾不上邊的中華民國憲法試問又怎有台灣政府合不合法之由呢! 但現在中華民國憲法已經經過幾次修憲,已經較符合台灣現況了,例如:廢省.廢國代大表.等等......,領土也改為台.澎.金.馬. 所以,後來才有所謂制定台灣憲法之說!

然就歷史角度來看,當初國民政府迫遷來台,某個程度可以說是佔領台灣,因為當初日本放棄台灣此殖民地時,並沒有明確指出台灣權力歸屬,然在美國對於台灣戰略的重視,不然的使國民政府播遷來台順理成章,說難聽一點,多了一隻看門狗,美國不想要嗎! 當初派第七艦隊協防台灣,不也是美國怕台灣赤化嗎! 故只要台灣不要被中國大陸吃掉,就是美國所支持,所以維持現狀是美國所樂見的.

回到問題,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試問! 合哪個法? 又不合哪個法? 不會是中華民國憲法吧! 可笑!
如果就提問者您所說,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台灣,表示著其憲法裡並沒有台灣民意的是嗎! 那也可以用來佐證當初台灣政府迫遷來台的不合法性了喔!
就台灣現在而言,憲法的制定與翻修皆與民意有關西! 就發問者所說中:沒有台灣的憲法,那此沒有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是適用於當初孫中山所創立的秋海棠吧!
不管合法與否,台灣政府當局是由台灣人民選出來的,要不合法,可能不合中華人民共合國的憲法吧! 但現在以某個程度來說,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無法可以合,可以確定的是符合台灣人民民意,而如果一定要合一個法的話.勉強算是台灣中華民國憲法吧!
而可以確定的是,(中國)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中華民國憲法,是絕對不一樣的,但(台灣)中華民國憲法似乎還未誕生. 現在的在台灣中華民國憲法應該算不健全型的,仍是沿用當初秋海棠憲法的修改版! 固有其不適台灣之處.

以上敘述皆由
(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台灣, 那麼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為題加以闡述個人意見,如有指教歡迎!

2005-03-27 22:16:14 補充:
抱歉! 我的發表有嚴重的錯誤>

2005-03-26 13:56:1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猜拳 2 · 0 0

中華民國的憲法,對於領土的解譯是採概括的,沒有一定的領土界線,所以有沒有包括台、澎、金、馬等地方,是值得令人去研究的,憲法中的領土是研襲既有的領土作解釋的,所以大陸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實在很難讓人去認同和接受。

2005-03-26 11:42:27 · answer #8 · answered by HUNG AKE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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