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的情況下有小孩,小孩長大歸哪一方
假使另一方不想理有什麼辦法嗎?
2005-03-24 12:43: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上面大大已將條文表列.我就不在重複說明
白話的說.若你未婚生子而小孩未被收養或認領.其子到老死都是你的小孩
突然腦中出現一個畫面.提出供你參考..如果該父死亡遺有財產.雖然其子並未認祖歸宗.你還是可以請求驗DMA.然後其子就可以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份去分財產.....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意思即從己身所出....就是他的種啦..呵呵
2另一個問題.就是你也不想或無能為力供養小孩那就收集證據上法院強迫他認領呀
請求之人 1. 你生母;必須於孩子出生後七年間提起訴訟,請求生父強制認領。
2. 其他法定代理人例如你父母啦;必須於孩子出生後七年間提起訴訟,請求生父強制認領。
3. 非婚生子女;須於滿二十歲後二年間提起訴訟。
有些男人不負責任,或常會因為顧慮其自身的利害關係而不欲認領,但為了小孩之權益有請求權之三種人可以提出請生父負起責任.但是應限於下列四種原因始得請求認領:
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但應特別注意,倘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者,應於非婚生子女出生後七年內為之;倘由非婚生子女本人請求生父認領者,應於成年後二年之內為之。又此認領請求權,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應限制其行使
認領所應舉證的證據加以說明如下:
(一)擬制認領(撫育認領)...柔性方式不必上法院.生父事後願負責時之方式
係指非婚生子女雖未經生父的認領,但如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者,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而所謂「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依實務見解,認為只須有撫育之事實即足,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
又撫育費用並非不得豫付,倘依生父的親筆信函,足以認定生父早已有豫付非婚生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仍非不可視為認領(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至撫育時間之久暫,與認領效力之發生無關(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九號判決)。故在擬制認領(撫育認領)之情形,生母必須蒐集提出生父有撫育事實的證據,例如支付撫育費用之票據、匯款記錄、錄音帶或生父的親筆信函等證據。
(二)強制認領
又稱「訴訟認領」,係指非婚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之存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認領之原因如下:
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但能證明受胎回溯在第三百零二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所謂「同居」,以男女雙宿同眠為已足,無須同住一處,如生父於生母受胎期間,與生母發生數次姦情,則縱兩造並未在同一居所或住所共同居住,亦未嘗不可據以訴請認領(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判例)。故在適用此款之情形,生母在起訴前,必須先蒐集生父與生母在生母受胎期間有同居事實之證據,例如租屋同居之租賃契約、同居之生活照片、錄音帶、錄影帶、姦情之證明文件等證據。
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為生父者
所謂文書,例如日記、情書、書信函件、墮胎之勸告等。
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所謂強制性交,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而言(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所謂「性交」,係指下列性侵入行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所謂濫用權勢性交,指生父母間有隸屬關係,或生父有支配指揮生母之權勢,或其他類似於命令服從關係,生父利用其地位而與生母性交之謂(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例如長官與部屬、監獄官與女囚、店東與女店員等。
上述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及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不問在刑法上是否構成犯罪或已否受刑之宣告,均與認領請求無關,惟請求人必須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提出判決書、悔過書、和解書等證據。
所以...現在未婚生子之人.不論是否與該父感情如何.都不要忘了為免以後證據不足..要盡量將上面所說可供證據之物好好收集與保存..為以後鋪路......私心的希望男人沒看到這一個問題.....呵呵
2005-03-24 19:12: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依據民法親屬篇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您的情形稱為非婚生子女
可以要求父親認領
詳細如上
2005-03-25 13:42:19 補充:
呵呵.....挖就是男的
2005-03-24 13:20: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