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70條中的『累進起點地價』是指什麼?
2005-03-22 17:29: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累進起點地價=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額-工、礦、農用地及免稅地價總額÷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面積-工、礦、農業用地及免稅地之地價面積(公畝)×7(公畝)
@@所謂規定地價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直轄市、縣(市)實施平均地權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情形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私有土地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辦理平均地權重新規定地價工作完竣時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1.按行政區別,2.按應申報地價、已申報地價、未申報地價及申報地價情形分類。
四、統計科目定義:
(一)應申報地價:指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二)已申報地價:指土地所有權人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三)未申報地價: 指土地所有權人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依據各地政事務所重新規定地價之工作成果資料彙編。
六、編送對象: 本表編製二份,於完成會核程序並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一份送主計處(室),一份自存外,應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內政部統計資料庫。
)地價稅的稅率及計算公式
(二)地價稅稅率: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類 別
地價稅率計算方法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 就其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10倍 就其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15倍 就其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20倍 就其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 就其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三)應徵稅額之計算
課徵稅額計算式:公告地價×土地面積×稅率
私有一般土地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1000)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稅率(5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公有土地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稅率(10/1000)
工廠或工業用地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稅率(10/1000)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稅率( 6/1000) (未使用者免徵)
自用住宅用地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稅率( 2/1000)
(四)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地價稅之計算
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既然不包括免稅土地在內,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的,他的免稅土地地價不必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至於減稅土地地價是應該併入地價總額內計算「毛應納稅額」,再依左列方式計算應納地價稅額:(臺財稅七六二二九二五號函)
減稅土地地價
1.減稅土地的毛應納稅額=毛應納稅額 × ---------------------
地價總價
2.減稅土地應減徵稅額=減稅土地的毛應納稅額 × 減徵比率。
3.應納地價稅額=毛應稅額-減稅土地應減徵稅額。
2005-03-24 17:49: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七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http://www.kctax.gov.tw/02/bookhand920217/bookf1.htm
2005-03-22 19:31: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