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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覺得很明顯根本無法確定嫌犯陳義雄就是真正犯罪人,
也就是說在沒有直接證據的狀況下,警方違反
"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公佈了。
這應該對陳義雄家屬造成極大困擾。

請問,懂國賠法律的人,警方的這種作為是否符合
國賠的條件?
請由法律層面回答...

2005-03-21 07:15:3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irlauyo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很詳細,謝謝公法博士生啦~~~
不過這也意味著檢警公布偵查中的嫌犯資料是不會
不會受任何責罰囉~~~

2005-03-21 13:36:26 · update #1

嗯,補充:公布已死的嫌犯資料就不會有問題...
(所以無論如何都要活下來...)

2005-03-21 13:39:15 · update #2

話說回來,這也是警察吃案的方便手法吧?!
推給死人就好了...

2005-03-23 11:16:06 · update #3

2 個解答

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問題是
公布陳義雄疑似槍手之行為是否對他的家人造成自由或權利之侵害?
對於陳義雄是侵害其權利(無名人格權之名譽權)
因為還沒有經過判決確定就公佈侵害其名譽
但是他已經死了死人是無法主張權利的
對他的家人而言
也無法幫他主張名譽權的回復
對他家人有沒有哪些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受侵害呢?
陳義雄涉嫌,他是單獨的個體,跟他家人無關
他家人之名譽權不受此事之侵害
至於自由權之部分他家人除非因為此事被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甚至被限制住居才有可能主張
但是公佈陳義雄為嫌犯之行為若無其他後續行為
單純公佈只是違反偵查不公開
對他家人沒有因為公佈陳義雄涉嫌之行為被逮捕拘禁
而是因為其他行為被調查
應該是無法主張自由權之侵害
因為法律上來說要有堅強因果關係證明公布之行為造成其被逮捕
才構成侵權才能主張

而無法國賠

2005-03-21 20:07:51 補充:
偵查不公開是因為如果不是他做的,他被公布他的名譽會受害,而且一個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他都是無罪的,這叫無罪推定,因此公佈陳義雄的資料是不恰當的,如果不是他做的怎麼辦?完全不符合法治國家原則

2005-03-21 07:43: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現在連檢察官的不起訴報告都被人挑出一堆問題,結果這個謝文定還不肯老實說要重新調查...
真的很擔心台灣這樣下去兩年後會變成什麼狀況~~~!!!

2006-03-24 12:37: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irlauyo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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