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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要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才能或必須頒布"緊急命令"呢?

2005-03-19 12:21: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2 個解答

經查詢網路資料庫後, 發現中華民國憲法暨增修條文中,
和 "緊急命令" 有關者, 共有以下三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
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Manstein 註: 目前尚無所謂 "緊急命令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
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
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005-03-19 12:48: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anstein 7 · 0 0

民國48年八七水災曾發佈過緊急命令
民國88年九二一震災也發佈過緊急命令

2006-04-09 12:56: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ol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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