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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如何分級ㄚ?
<我粉想知道ㄋ>
救救我啦啦啦啦啦!

2005-03-19 12:05:4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candy 1 in 社會與文化 其他:社會與文化

4 個解答

根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
以往是將古蹟分為一級, 二級, 三級古蹟.
一般而言, 一級古蹟通常是在全國範圍內比較有代表性者, 年代倒不見得最久遠;
而二, 三級古蹟則通常是比較具備地方範圍內的代表性.
而自 86 年起, 古蹟分級又改為依主管機關的不同,
而分為國定古蹟, ( 直轄 ) 市定古蹟, 縣 ( 市 ) 定古蹟等三種.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 指具有歷史, 文化, 藝術, 科學等價值,
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 古蹟, 歷史建築, 聚落: 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
具有歷史, 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 下略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 歷史建築, 聚落, 遺址,
文化景觀, 傳統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 下略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十四條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 直轄市定, 縣 ( 市 ) 定三類,
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 辦理公告.
直轄市, 縣 ( 市 ) 定者, 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下略 )

以下網站為利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站, 查詢 "文化資產保存法" 的結果: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H0170001

2005-03-20 00:11:28 補充:
我的第一段文字可是我自己寫的喔! 後面的條文當然就原文照刊囉! 我最後不是還很貼心地提供了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網站嗎? 我就搞不懂怎麼會有人直接轉貼樓上的文章當做答案? 賺到了點數, 卻損害了人格! 何苦來哉?

2005-03-19 12:24: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anstein 7 · 0 0

要不一樣喔。地方政府的審查看地方的審查委員,國定看國家級的審查委員。所以說,縣市定古蹟單看在這個地區的文化價值,搞不好這邊是唯一,在其他地區一堆也有可能。
不過....現在古蹟的審查內容幾乎是不公開的,所以怎麼審我也不知道

2005-03-22 16:47: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怎麼是一模一樣的答案,又是抓來的,沒創意

2005-03-19 12:41: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明 3 · 0 0

古蹟的級別,並不一定是因為年代久遠而級數越高,也就是說古蹟不是因其年代來劃分級別的,根據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古蹟的級別是由參與會勘之學者或專家所做的決定。

2005-03-19 12:10: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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