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精神及特質
國家與主權問題
台灣的選舉文化
2005-03-19 08:52:4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藝術與人文 ➔ 書籍與作家
憲法精神及特質....
憲政精神是制定整部憲法的動機,亦是憲政體系的核心與運作基礎,民主憲政的國家其憲政精神不外乎公意政治、責任政治、民主政治、法治政治等,其中精神則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對於落實憲政的國家來說,
憲法必然具備下列幾項特質:
1.最高性:憲法的最高性乃是針對法律而言,亦即法律在形式和實質上都不得違反憲法。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即規定:「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除此之外,憲法的最高性也是針對層級更低一級的行政命令。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之所以有如此的規定,乃是國家的法制必須建立於合理的秩序之上。憲法、法律、命令三者,即以憲法處於最高位階,法律次之,命令再次之,構成法制體系。
2.調和性(或妥協性):所謂調和性就是憲法的條文與內涵,通常是各種勢力激盪下的產物。原因在於制憲時,制憲機關為各種不同勢力的代表的組合。當各派勢力的主張要化為文字時,免不了會產生衝突與妥協,以便能夠在最低共識上,取得各方皆能接受的方案。羅志淵常強調,憲法不是法理的結晶,而是折衷妥協的產物,就是對憲法具調和性或妥協性的詮釋。
3.穩定性: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具最高性,不宜經常修改乃是理所當然。為了要達到穩定的目的,修改憲法的程序通常比議決一般法律案的程序要困難許多。我國憲法的修改原由國民大會行使,自民國八十八年將國民大會虛級化後,修改憲法遂由立法院行使。憲法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高出席率和絕對多數決等於增加修憲的困難度。
4.適應性:雖然修改憲法的程序比較複雜和困難,但這並不意味著憲法就不能修改。憲法乃時代產物,必須要能適應時代潮流,故憲法隨著時代的演進而做修改乃屬必要。否則便會發生憲法與現實格格不入,導致憲法成為政治運作的障礙。此外,憲法的條文只做原則性的規範,也是著眼於憲法的適應性。原則性規範賦予釋憲機關較大的解釋空間,以便配合時代的思想潮流與現代化社會的特性。
5.國際性:所謂的國際性乃是憲法除了規範有關本國的內部生活秩序外,同時規範本國的對外關係和將國際關係基本原則列入本國憲法內。甚至有如德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一般,規範本國主權讓渡於一個超國家的機構。
除了上述五項特質外,尚有政治性、恆久性等特質。
國家與主權問題....
主權是指一個國家處理內、外事務獨立自主的權力。表面上看,它維
護的是一個國家的整體利益。但在人權狀況不好的國家,國家利益並
不能被每個公民合理地分享。有時國家只維護統治階級和特權階層的
利益,有時,甚至損害公眾利益。另外,在國際事務上,某個國家的
主權利益,有時會與他國或人類整體利益相衝突。特別是在經濟全球
化的今天,單純維護和依靠國家主權,有時很難處理好受國際複雜因
素影響的國內、外事務。所以說,主權具有局限性。而人權卻是不分
國家、地域、階級、種族,保障著世界上每個人利益的一種權利。它
對本國與他國的主權都沒有損害。對個人生活、國家權力動作、國際
合理秩序的建立都有益處。因而,人權具有普遍良好的適用性。
台灣的選舉文化....
台灣的選舉文化就是意識形態(統獨)與省籍情結。例如有些贊成「統一」的選民,就不會考慮投給獨派候選人一票,即使他很積極地為民喉舌、形象清廉;而贊成「獨立」的選民,也是同樣的想法。
2005-03-21 08:18: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憲法精神及特質
國家與主權問題
台灣的選舉文化
2005-05-30 19:40:24 補充:
憲法精神及特質
國家與主權問題
台灣的選舉文化
2005-05-30 15:40: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eanny 4 · 0⤊ 0⤋
這個不在言情理吧
你分類分錯的話
有的人想回答也找不到門路回答唷
2005-03-22 08:22: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台灣人的選舉,也叫文化……
2005-03-19 18:16: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