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沒有遺書的範本,
不是自殺用的,
是健康的,
正面的,
有法律效用的!
順便講一下立書人(被繼承人)和後人(繼承人),
對遺書在前、中、後的處理程序!
●最好是請律師來回答!
2005-03-19 06:42:5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rthur 7 in 社會與文化 ➔ 禮儀
立遺囑的方式有:
一、自立遺囑
民法第1190條規定: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 公證遺囑: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 :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三、代筆遺囑: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四、口授遺囑:
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 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 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 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五、 密封遺囑:
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遺囑包含的部分有:
一、 財產分配 二、 葬禮的安排 三、 給親友的話
***自書遺囑範例
遺囑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茲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后:
一、不動產部份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二)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持分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本人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四、俗話說風吹雞蛋殼財去人安樂,希望子女們不要為身外之物起爭執,要善盡孝道做一個有用的人。
立遺囑人:○○〈一定要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事項:
一、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以遺囑分配遺產,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相關條文可參考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第一二二四條及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四條應繼分之規定。
PPS:最好所有繼承人都在遺書上簽名!!
2005-03-19 07:16: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你需要範本....其實妳可以到各大書局找都有,基本上都20到60塊之間
2005-03-19 20:12: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崇碩 1 · 0⤊ 0⤋
<民法>規定遺囑的方式有五: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此方式是最簡便的方式。
公證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法院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即由公證人製作,較具公信力。
密封遺囑: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如遺囑人不想讓他人知悉遺囑內容,可採用此種方式。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口授遺囑:因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可採此方式:即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者,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以上五種方式,除口授遺囑限於特定情況外,其他四種方式可由立遺囑人自由擇定。一般而言,如本人識字,可用自書遺囑方式,如不識字可用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除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外,遺囑不一定要公證才有效,但目前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可至法院公證處辦理認證。
遺囑的內容
遺囑的內容法律上並無特別的限制,舉凡身後喪禮儀式如何舉辦(尤其是有特別的宗教信仰)、表達器官捐贈的意願或財產的分配等。而有關財產分配方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謂特留分,是指法律特別保障繼承人而應保留的部分,例如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是三分之一,某一立遺囑人有配偶及子女三人,則各人的應繼分是四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八分之一,也就是說,每個人至少應有八分之一特留分的權利。違反特留分的規定,遺囑雖非無效,但被侵害者依法得行使扣減權,仍有糾紛產生,應儘量避免。
其次,後死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例如某女喪偶後罹重病,深恐將來身故後未成年子女將由夫家監護,則可用遺囑的方式指定監護人。
另外遺囑人也可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以管理員遺產並執行遺囑內容,以避免將來還要開親屬會議選定的麻煩。
年滿十六歲才能立遺囑,但十六歲以上二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立遺囑,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不得立遺囑(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遺囑方式所規定「筆記」,應以筆書寫記錄,切忌用打字或影印,否則遺囑無效。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或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或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其遺囑或有牴觸的部分,視為撤回。換言之,之前的遺囑或有牴觸的部分均告失效。
有封緘的遺囑(如密封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三條)。
遺囑原則上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如遺囑內有將遺產遺贈予第三人,如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而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民法第一千百九十九、一千二百零一、一千二百零六條)。
2005-03-19 06:51: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ala 6 · 0⤊ 0⤋
瑤子講的我大概知道,我要範本!謝謝!
2005-03-19 12:31:13 補充:
謝謝小海豚囉!我懂了!
2005-03-19 06:54: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rthur 7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