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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於十七時他媽媽想告我 但事後因為一些原因沒告我 他媽也沒提出告訴 只是口頭說 但因他女兒是離家跟我在一起 兩至三天 後來也安全回家
但因我跟她還是很相愛 因為事情發生點在十七歲快十八歲 追朔期五年
如果我跟她在20歲公證結婚 他媽媽還能告的成我嗎 雖然已經二十歲
20歲他有自主權 但當初發生誘拐(和誘)是在十七歲
我的問題就是想問 20歲公證 追朔期還有效嗎
請各為法律大師 幫幫我 感嗯

2005-03-19 04:49: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對於Ku,fusen 所說的 可以說是非常的詳細 讓我知道事情的始末

我想問你(Ku,fusen ),在發生的那天起,她媽只是看到我跟他在一起 並沒有具體的證據能說我誘拐她女兒 而到底誘拐的定義何在(要告的人是否要舉出具體的證明)而不是口說他誘拐我女兒 就能成。

2005-03-22 05:37:07 · update #1

3 個解答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看,法定刑是「三年以下」,包含「三年」,不是「三年未滿」。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再注意看,追訴權時效五年的是「三年未滿」!
而剛好「三年」是算「三年以上」,不是「三年未滿」,所以追訴權時效是「10年」!
之前告訴你只要五年的人,真的是會害死人啊!而且恐怕你也不知道有加計1/4的規定吧,真的別太相信「知識+」這玩意兒。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
為終了之日起算。
所以,時效是從你女友回家後才開始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所以,如果追訴活動一旦開啟,而閣下就跑路了,會發布通緝,時效會停止進行。而如果閣下一直都沒有被抓到,就要拖到時效的1/4後,時效才會開始繼續進行。易言之,總共要逃亡12年6個月。

好了,以上都是在糾正閣下之前被誤導的錯誤訊息。接下來針對閣下的疑問。
首先,刑法第240條第一項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女方家長有沒有提出告訴並不影響本罪的追訴。當然,如果沒有人去向檢、警告知犯罪情事,也不會有人知道啦。
其次,閣下當初和誘女孩離家時,犯罪行為已經成立,而且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後來結婚可以解消掉之前的犯罪,因此閣下的這一個犯罪仍然存在。
是故,只要是在追訴權時效內,有權機關仍然可以合法的對這一個犯罪進行追訴的動作。
以上乃純就法律規定而言,若就情理面思考,我想岳父母也不會希望女兒的丈夫去坐牢而讓女兒獨守空閨吧!檢察官、法官的思考應該也不會差太多,也許會不起訴、緩起訴或輕判並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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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簡單的說,就是以不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使之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之人。女孩的媽媽有看到你們當然在一起,雖然沒有具體的證據能證明是閣下誘使女孩離家的,但是其合理懷疑已經足夠。只要有犯罪之「嫌疑」,國家機關即得開始偵查。當然不是女孩母親說了就算,檢察官必須提出「具體明確證據」來證明閣下得確有犯罪事實,而法官也必須得到閣下的確有犯罪的「確信」,才能論處閣下有罪。不過,閣下真有自信不會被找到「明確證據」嗎?如果這三天中有人看到或知道你們的確在一起呢?

2005-03-20 21:17: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我的問題你們都沒看清楚就回答
之前我問的他們都沒正面回答我 我真正想知道的答案
我想知道的是 結婚後 追朔期還有效嗎
你們沒有一個回答我的問題 還說有人跟我講答案了 請先爬文在回答問題
謝謝

2005-03-20 19:09:08 補充:
之前他回答既然父母答應結婚就不會告你那我告訴你

我們是私底下去公證 妳絕的呢 他父母跟本不知道

2005-03-20 14:05: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你不是問過了?不是有人跟你說答案了嗎

2005-03-19 14:17: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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