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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民法上「委任關係」和「僱佣關係」有什麼區別?

2005-03-15 05:08: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撒母耳 1 in 社會與文化 其他:社會與文化

2 個解答

有一個判決說得很清楚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18判決:

『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
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
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
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
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

簡單講最大的區別在於指揮監督權的強弱

僱傭關係,
僱主對被雇用的人有強烈的指揮監督權
例如說老闆叫員工去幹什麼,員工通常必須遵照指示,有如機械一般

委任關係 ,
委任人對於受委任的人,指揮監督權較小,在一定權限內可以自己做決定。

相關詳細的條文您可再參考
僱傭在民法482條以下
委任在民法528條以下

2005-03-18 07:56: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不可空白 3 · 0 0

此外,委任不一定給薪水;僱傭則必給薪水。

2005-03-20 05:1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駱思龍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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