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什麼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阿,課本上看不太懂ㄟ~~還有年份說下吧~
2005-03-13 17:07:4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藝術與人文 ➔ 歷史
還有..康熙乾隆雍正~他們的3代關係~我每次都搞混!!
2005-03-13 17:08:32 · update #1
and戒嚴是啥?
2005-03-13 17:11:23 · update #2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民國三十七年制定之初,僅屬單純的緊急授權條款,一旦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即應回復憲政常態;惟因政府撤守台灣,且兩岸形成長期對峙,戡亂狀態一時難以解除,為因應此一情勢,經先後四次修訂臨時條款,在維護憲政體制與適應非常時期的考量下,逐步擴充臨時條款內容。民國七十九年國民大會召開第八次會議,曾有代表先後提出有關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案多案,經第一審查委員會合併審查,擬具臨時條款審查修正案提報大會,經大會決議:「有關臨時條款之修訂,本次會議不予討論,留待召開臨時會時商討」。惟在國內外政治情勢變遷,兩岸關係趨緩,人民民主呼聲日高之際,確立憲政常規,乃成為國人所殷切期盼。李總統登輝體察此一情勢,而於就任第八任總統時宣告將於最短期間,依法宣告動員戡亂終止;另在五月二十二日的就職記者會中,進一步表示計畫在一年內完成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十二月二十五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再度明確宣告在民國八十年五月前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時,亦將在民國八十一年年中,完成憲政的改革。
為配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政策,民國八十年四月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第二次臨時會時,茲有李代表啟元、鍾代表鼎文、楊代表公邁等二四五人提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提案,本項提案經主席團決定依照修憲之三讀及審查會程序進行處理,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進行三讀,在朗讀全部條文後,主席裁定以起立方式進行表決,在場人數四四五人,經表決結果,起立贊成者四三八人,超過修憲四分之三的法定人數,大會於是作成決議: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三讀通過,咨請總統明令廢止,並附帶決議,第八次會議修訂臨時條款及其審查修正案,本次臨時會毋庸再議。
總統乃依照國民大會之咨請,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明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終止。
回顧過去四十年來,由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適用,在行憲與戡亂並行的特殊憲政體制下,一方面團結民心全力備戰,以對抗中共可能的侵擾,另一方面則在復興基地貫徹地方自治,擴大人民參政管道,有效創造民主政治奠定長遠而良好的基礎,使得在民國八0年代後所進行的一連串憲政改革,能夠順利推展。因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我國政經發展所帶來的貢獻,實不可抹滅,而在全面實施民主憲政之後,其階段性任務亦告完成,誠可謂功成身退。
2005-03-13 17:11: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芸 2 · 0⤊ 0⤋
我猜你國一!
2005-03-14 17:16: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看來, 剛逾而立的我, 真的是老一輩了! 對於勘亂時期臨時條款, 不要說經歷過了, 連聽都沒聽過的新一代, 竟然已長大到會上網查資料的年紀了?! 唉! 廉頗老矣! ^--^
2005-03-13 18:31: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anstein 7 · 0⤊ 0⤋
有於有人講過何謂動員勘亂臨時條款我就不再贅述
何謂戒嚴?
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警戒之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於戒嚴時期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長官之指揮。作戰時攻守之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於戒嚴時期則移歸該地最高長官接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長官之指揮。
戒嚴地域內最高長官有權執行以下事項:
第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前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得解散之。
第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第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第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第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第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第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第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壞。
第九:寄居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并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
第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第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及調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沒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2005-03-13 18:27:0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三十七)年五月十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四次修訂。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隨著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八 十)年五月一日由總統公布。同(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宣告,自次亦即五月一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康 熙 →雍 正 → 乾 隆 ....SO康熙是雍正ㄉ爸爸也是雍正ㄉ爺爺
2005-03-13 17:16:5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Tina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