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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事警察平常上班執勤時是不是可以不穿警察制服???

刑警的配槍是上班執勤時才能佩帶在身上 下班之後就要繳回嗎???
還是24小時不離身阿???

2005-03-07 14:31:1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7 in 社會與文化 其他:社會與文化

1 個解答

警察穿著制服,是代表法律執行勤務,也是一種表彰,讓一般違規的人產生警惕作用。但刑事警察的工作主要在維持社會治安,面對的多是刑事罪犯、狡變的歹徒,如果依規定穿著制服,如何執行『化妝』、『跟監』、『蒐證』、『盤查』、『埋伏』與『突襲』等勤務呢?所以刑事警察平常上班執勤時,可以不穿警察制服(著便服或蓄長髮等)! 請參閱下述網址,了解『刑事警察』的職責:http://www.pwcgi.com.tw/tspolice/nksfo/nk~7/07.htm刑事警察,係基於業務性質之分工方式所為警察分類之一,亦即以執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分,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工作為主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俗稱刑事人員,在歐美稱之為「偵探」,而我國、日本及德、法等國則稱為刑事警察。有關刑事警察行使職權之依據法律,主要有憲法、警察法、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其中警察法部份如第五條第四款規定「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第六條規定「前條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四款規定「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至於刑警的配槍,是要在上班執勤時才能佩帶在身上,下班後就必須要繳回!除非是執行長期跟監、遠途勤務等,平常事不能24小時不離身的,下了勤務就必須依警械使用條例繳還械彈與各式裝備!如果執勤或不慎開了槍或使用槍械,回到隊部都要寫報告的! 請參閱下資訊: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2005-03-07 14:54: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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