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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離開賣場時,警報器響起。店員乙見甲並未購物,遂請甲將手提袋內物品取出供伊檢查。甲拒絕隨即離開賣場,乙追趕甲並推倒之,造成甲腳擦傷。乙將甲壓制在地,隨即將手提袋內物品倒出,發現並無賣場之物,但有手槍一支。問:乙觸犯何罪?(請勿回答甲的部分)

2005-03-03 08:43:3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吳非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Ku,fusen先生:
一、乙倒出甲手提袋內之物品,有沒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條非法搜索罪?
二、乙將甲推倒並壓制在地,顯然認知到其行為可能導致甲受傷,也意識到自己壓制甲的行為是再妨害甲的行動自由,我國刑法對於故意的定義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容忍其發生。也就是說知道自己在幹什麼,會有什麼結果,堅決去做,就是故意。至於誤信自己有阻卻違法事由,事實上卻沒有,那是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問題。所以乙的前述兩個行為是過失犯嗎?
三、你所述的兩個實務見解,正是我要討論的對象。請問你贊成這樣的見解嗎?

2005-03-04 04:41:23 · update #1

4 個解答

「乙追趕甲並推倒之,且將甲壓制在地,隨即將手提袋內物品倒出」,該整個行為依行為人乙之主觀意思可區分為「逮捕現行犯之依法令行為」或「正當防衛」的行為。
若其目的在於「逮捕現行犯」,則本題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乙以為甲是竊盜罪之現行犯,遂追趕並推倒之且將其壓制並搜索其手提袋,但實際上甲並未偷東西,其並非現行犯。
若其目的在於正當防衛,則本題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中的「誤想防衛」之情況,行為人乙以為甲有偷東西而為取回財物,遂追趕並推倒之且將其壓制並搜索其手提袋,但實際上甲並未偷東西,不法之侵害並未存在。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處理,依嚴格罪責理論之看法認為欠缺不法意識,影響罪責,但仍為故意犯。但此說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事實面的錯誤)當作欠缺不法意識(法律面的錯誤)來處理,並不合理。
若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為欠缺故意罪責,依過失犯處理。實務上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院解字第3819號解釋亦採成立過失犯之見解。故乙的行為構成刑法§284I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刑法§304未處罰過失犯,故乙的行為並不構成強制罪。
綜上所述,乙的行為構成刑法§284I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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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久未讀書,該打該打!修正於03/11)
一、搜索手提袋之行為與§307之構成要件不符,蓋§307之客體未包含「隨身攜帶物品」,該條未配合刑訴法做相關修正實有未妥,然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於現行條文下,只能以構成§304之罪論處。而§304不處罰過失犯,已如前述。
二、乙的確有「構成要件故意」無疑,但因為有違法性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而欠缺「故意罪責」,所以依過失犯處理。
三、實務見解並未提及為何成立過失犯,僅言「難謂有犯罪之故意」、「尚非有犯罪之故意」,似乎是排除了「構成要件故意」而成立過失犯。這樣的論理方式的確似乎是有所不妥!

2005-03-04 00:35: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皮皮先生的答案有抓住重點,但是不完全,請多補充。感謝您。

2005-03-03 11:01: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吳非 3 · 0 0

本題應做如下分析
乙為賣場員工但非賣場之安全人員
故乙無權要求甲將物品提供檢查(就算賣場安全人員也無權要求搜索你)
有權要求搜索的只有司法機關
因此乙之要求搜索檢查之行為是不合法行為
乙既無權要求甲提供檢查
乙之行為就不具阻確違法是由
則乙之行為推倒甲
並造成甲之擦傷
乙應該負傷害刑責
雖然乙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賣場的財產不被偷
但是這個不算正當防衛
因為並沒有明顯迫切之危險存在
也不是緊急避難
因為乙根本沒有避
但是乙的行為值得深思
因為一般人都會認為這是合法的
下次ㄑ買東西賣場要你給他檢查包包
你應該問他
你有沒有搜索票

2005-03-03 09:59: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無罪,因為乙可被視為是為逮補現行犯而出自於自衛的行動.

2005-03-03 08:45:3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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