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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辯論場上...常常會用到一些術語
例如經驗法則..推定(舉證責任)..比利原則..初步不成立..
辯士之絕對行政權(我忘記實際名詞是什麼了
意思是說民調資料在辯論場上幾乎沒有效力)等等..
目前我大約聽過這些..
有沒有人可以提供這些名詞的定義或者其他更多的法則ㄉ定義...
麻煩請解釋清楚...最好是有附例子便於理解..

2005-02-27 22:18:2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愛睏 5 in 社會與文化 語言

4 個解答

你應該指的是強制認可權

節錄某份講義來回答這個問題:

在比賽的時候,反方會提出一種看法:正方所提出的政策確實在理論面及外國實施經驗上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可是根據我方所找到的民意調查資料指出,我國民意對於這項政策是極度反對的,既然民意反對若斯,那麼國民選出的立委當然也不會讓這項政策過關,所以正方雖然提出的方案很好,在事實上也只能淪於空談。
  關於此點,在相關辯論著作之中都認為裁判不該接受反方這種論點,至於為何如此,雖略有解釋,卻嫌不足,有語焉不詳之感。學習辯論,囫圇吞棗本就是大忌,對於類似強制認可權這種情形當然也需要找出其中共通的理由及規則,筆者試圖拋磚引玉,提出自己淺見以供諸先進討論,野人獻曝而已,莫怪莫笑。
  首先要各位注意的是,強制認可權只有在反方跟正方交鋒的時候才有適用,於初步成立時裁判是不會這麼無聊下去判斷有沒有強制認可權的問題的。既然已經進入了雙方交鋒的程序,照理來說只要反方能夠有效說明該變因會直接影響政策的達成,此攻擊就應該有效,可是,根據之前跟各位談到的偏好價值與事實價值之區分,民意調查裡面展現的往往也只是受訪民眾的主觀看法,是不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所下的判斷?其中大有問題。政策是否應該實行與它在客觀上帶來的利弊得失才有直接關係,跟民眾在情緒上的主觀好惡就沒啥關聯了。
  舉個例子來說,當初我國在民國60年代想要興建高速公路,此政策對於台灣經濟相當重要,所以名列十大建設之一,日後也證明了當初這樣的做法正確。可是,在彼時此項計劃卻遭到強大的阻力,因為許多民意代表之流認為國家興建省道已經足夠,興建高速公路只是勞民傷財之舉。當時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先生就說了一句名言: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事後證明客觀上福國利民的政策是「應」下去推動的。也因此,正方只要能夠說明該政策對於現時現地的台灣是比較好的,那麼反方僅單單的提出民意調查的數據作為攻擊,是沒有效果的。
  我們從初步成立這個面向下去分析,也是可以得到同樣的結果的:之前跟各位提醒過,強制認可權是在正反雙方交鋒時才會出現的問題,如果裁判認定正方初步不成立,那麼正方自始就輸掉比賽,也沒有強制認可權的問題了。既然裁判會對強制認可權這種東西在內心裡天人交戰,就表示正方在初步成立上已經沒有問題﹔換句話說,也就是裁判在認定上初步認同正方的說法,在價值取向上朝正方的價值觀逼近。此時反方突然拿出一份不知道是誰做出的民意調查,強調裁判認定的價值觀與眾人不同,挑戰裁判已然初步成立的心證(其與反方提出二元價值中反向價值不同之處,在於反向價值觀是有整套推論過程,『提醒』裁判在認可正方時,所漏掉的應有思維,跟僅拿出沒有理論依據的民調報告『挑戰』裁判心證不同),當然在裁判的認同度上是很低的。
那麼,強制認可權是否有例外的情形呢?有的,根據之前歸納出的規則:在比賽進行到雙方交鋒的程序時,反方對於正方解決力上的質疑,其與辯題間之關聯性與其舉證責任成反比。像是民意調查這種與辯題關聯性遠的攻擊方法,如果反方願意負擔嚴苛的舉證,不但說明民眾絕大部分反對正方政策的施行,而且進一步舉證說明這樣的不理性觀念是無法經由政策宣導或是教育加以更改,甚至能夠提出證據強調忽視民眾的感受,硬是推動正方的政策會形成怎樣的負面影響,這樣的攻擊模式就應該有效了。當然,效果如何還是得隨著不同的裁判而有不同程度的效果。純粹以比賽角度來看的話,反方採行這樣累人的準備方式去試探裁判的心證底限,是相當不智的,故而除非反方已經找到充足的證據,否則筆者不建議這樣的攻擊主軸。

2005-03-05 15:37: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如流星般殞落的青澀 1 · 0 0

經驗法則:裁判若覺得某事情乃是一般人都會知道的經驗,除非選手提出強大的證據,否則裁判不予理會
ex.
選手A:我國現在的總統是呂秀蓮
裁判心中os:明明是陳水扁,你唬我,我不信
而對於哪些事情是經驗法則的範圍呢
我只能說,每個裁判都不一樣

2005-04-10 12:52:11 補充:
比例原則:
這其實不是辯論術語,只是在政策性命題常常被使用,比例原則是在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所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005-04-10 08:43: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沙龍 4 · 0 0

ㄟㄟ..你到底有沒有看懂我ㄉ問題ㄚ...

2005-05-25 23:04:04 補充:
沙龍..
想必您一定是前輩吧..
謝謝你給我的答覆~感激~~

2005-02-28 05:11: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愛睏 5 · 0 0

新制奧瑞岡式五五四制辯論規則  人員 比賽程序 比賽規則 裁判守則 評分 BACK   壹、 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 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  三、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含三位)單數之裁判人員擔任裁判     工作。四、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六、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 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     提出。 七、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十五分鐘, 隊員仍未到齊者, 視為棄權。 貳、比賽程序 一、 比賽程序如後:     (1) 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 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2) 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 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    (3) 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 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4) 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 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    (5) 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 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6) 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 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    (7) 雙方結辯。 二、 比賽時間依申論、質詢、結論標準時間之順序, 採「五、五、四」制。   三、 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論, 結論次序由正、反雙方於一辯        申論前抽籤決定。 四、 申論、質詢及結論之發言, 於標準時間外均有三十秒之緩衝時間, 屆滿時        必須結束發言。 參、比賽規則   一、通則(1) 道具一經使用, 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    (2) 非經他方要求, 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 視為違規。(3) 任何隊員發言時, 不得涉及人身攻擊, 否則視為違規。    (4) 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 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 否則視為違規。(5) 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 不得獲他人及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        否則視為違規。(6) 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 否則視為違規。    (7) 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 否則視為違規, 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 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 於賽後提出抗議。    (8) 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抗議提出後, 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得以書面答辯。  二、立場    (1) 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2) 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題目。    (3) 有合題爭議時, 最遲必須在下一位隊員申論時提出, 否則爾後不得再予      爭論。   三、質詢(1) 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 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3)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 裁判應視之為違規, 答辯者並得要求其停     止。  四、答詢(1) 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 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 被質詢      者得說明理由, 拒絕回答。(2) 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3) 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 但不得惡意為之, 否則視為違規。(4) 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 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 並拒絕回答。   五、結論(1) 結論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 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       單提出。 (2) 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 不得提出任何申論   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 否則視為違規。 肆、 裁判守則 一、 裁判須於比賽開始前將自己的裁判理念、判決準則、對辯士的要求等事      項,作成二百字以內的個人判決準則, 交由主辦單位公布之。 二、 裁判之判決, 應以該場雙方所提出之論點、證據及場上之表現為基礎,           依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判斷之。 三、 證明力之認定, 無法依前條決定時, 依舉證責任決定之, 未能滿足舉證責     任之一方,其論證無效, 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下列定之:    (1) 凡下斷言者, 除有(2)之情形外, 應負舉證責任。    (2)一方之論述, 合於一般經驗法則者, 推定為真, 由質疑之一方負舉證    之責任。 四、 辯士因違規所得之一切利益, 以及在違規的情況下之發言, 裁判不得為判         決基礎,並應酌量扣分。 五、 裁判於比賽結束後, 應上台講評, 其講評應說明判決之理由。   六、 裁判應於第一位裁判講評前交出評分單, 且交出後不得更改, 但顯有誤      寫、誤算者, 則不在此限。 伍、評分    一、評分係就個人成績、結辯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雙方總成績各一百六十五分, 包括團體十五分, 個人一百五十分, 其中每        隊三位隊員成績各五十分, 包括申論二十分, 質詢二十分, 回答十分。   三、「整體架構」之配分五分, 裁判僅得圈選一方, 並給一至五分, 且不得判         予平手。   四、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 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架構」來決定勝         方。     五、雙方提出抗議時, 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予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   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後, 分別裁定之, 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       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 即作相關處理, 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   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 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   六、裁決單應附於評分表後, 以供查詢之用。

2005-02-28 01:37: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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