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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管轄那些事件和那些區域?

2005-02-27 06:45:5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地方法院:
(1)民事、刑事第一審通常、簡易訴訟案件。

  (2)不服簡易庭判決、裁定、上訴或抗告案件。

  (3)少年事件。

  (4)家事事件。

  (5)交通案件。

  (6)民事強制執行事件。

  (7)財務執行案件。

  (8)非訟事件。

  (9)流氓感訓案件。

  (10)勞資爭議事件。

  (11)選舉罷免事件。

  (1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13)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

    地方法院審判通常及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但通常
  訴訟程序案件重大者,或簡易訴訟程序上訴或抗告案件,由法官三人合議
  行之。

高等法院:
一、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選
    舉罷免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通常訴訟程序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三、審理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之合議行之,但得以一人先行準備及調查程序。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管轄案件如下: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裁判而飛躍上訴或抗告之民事簡易訴訟事件。

  五、刑事非常上訴案件。

  六、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案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最高法院不自行認定事實,故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審
  理為例外。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認為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
  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
  庭總會議議決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行之,並以兼庭長之法官為審判長。
  裁判評議時,以審判長為主席,並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評議程序均不
  公開。

2005-02-27 07:34: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幻水聖龍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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