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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適用於國營企業嗎?當國營企業於獨占性市場佔有超過一半的百分比。
公平法能約束國家企業嗎?

2005-02-27 04:24:4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答案請說適合以及不適合,以及相關法令,不要貼無相關資料謝謝合作...

2005-02-28 05:47:12 · update #1

4 個解答

公平會
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已於八十一年二月四日開始施行,由於他規
範企業間之競爭問題,關係至為甚大,因而普遍引起各界的重視。為了落實公平
法,政府依據該法及其組織條例,設立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
會)負責執行。然而事實上公平會雖是執行公平法的主要機構,但並非唯一的機
構,公平法之落實很大的一部分必須同時仰賴於其他相關機構。以下本文擬就公
平會與其他關係機構之權責關係,作一初步之探討或介紹:
一、公平會與公平會委員
依公平法之規定,公平會主要有下列職權:法規(行政命令)制定權:例
如,通過公平法施行細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公告權:公告獨占事業之名單、公告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之事業,公告消費者之日常用品;調查權:依申訴或職權對涉嫌違反公平法之行為進行調查,但未有搜索權;處分權:對違反公平法之事業命其停止或改正,直至科以行政罰鍰(一百萬元以下)移送法辦權:對涉及刑事責任之行為,移送檢察署依法偵辦。許可權:對聯合行為例
外之
許可、結合之許可。
公平會行使上述職權,依法應由九位委員以多數決之方式議決之,但如經充分發表意見、溝通互相說服而達成共識者,也不失為決議之良法。在技術上,為提高議事之效率,仿效法院「合議庭」由「受命法官」先行調查之先例,目前在實際運作上乃由輪職之委員會同個業務部門先行了解,收集資料甚至為必要之調查,做成處理之建議方案,提交委員會充分討論及做必要之調查,然後依法作出處分之決議。公平會首次對「上盟」公司引人錯誤廣告所作之處分,即先由兩位
委員及第三處人員(皆不公平競爭業務)進行現場及訪問調查,作出處分草案,
再經委員會充分討論、修正(相當程度)而作出議決。
在此,必須特別指出,各個委員在調查、寫出處分之建議或在委員會中發言、討論、議決均依公平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及公平法第二十八條「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依個人對公平法之了解,對事實、證據之認定處理案件。此外,各個委員對委員會也有提案權,如其依職權知有某行為涉嫌違反公平法,也可以就其所知證據,向委員會提案,由委員會討論、議決。

2005-02-27 04:46: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公平會.不支妳門看待他.
因為最近國泰丗華銀欺騙消費者以零利率但是收ㄌ超高手續費.來欺騙太可惡ㄌ.我也有使用到.
說到賠償問題.我打ㄌ電話去銀行詢問結果給我一個沒有解答ㄉ回答.
最後公平會和他協商.要協商什麼ㄋ?
見仁見智ㄅ.

2005-03-14 05:20: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公平法適用於國營企業嗎?公平交易法(以下皆簡稱為公平法http://www.ftc.gov.tw/20000101299901011314.htm)當然適用於國營企業!請參看公平法第二條,其所稱之事業包括『公司』(未排除屬於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如中油)、『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未排除相同性質之國營事業,如改制前的自來水事業處、電信總局)。公平法第二條(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一、 公司。 二、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 同業公會。 四、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當國營企業於獨占性市場佔有超過一半的百分比。公平法能約束國家企業嗎?公平交易法當然能約束國營企業的獨占行為!公平法第五條,對『獨占』有明確之定義,依你的問題(市場佔有超過一半的百分比),則為公平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認定標準。還有,公平交易委員會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不會也不應受到國營企業所屬政府單位(經濟部之國營會)之干預或賦予豁免之特權!請參看相關法規:第五條(獨占、視為獨占、特定市場之定義)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第五條之一(獨占事業認定標準) 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第二十八條(獨立行使職權)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 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2005-03-15 13:26:33 補充:
這一題用投票來解決?結果弄成達非所問的變成最佳解答,實在有點搞笑!
真希望大家投票時認真看看問題與別人辛苦做出來的解答,投票雖然只換得一點,但票選結果若是像這樣的情況,我覺得出題人也要負起最大的責任!

2005-03-12 19:35: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公平法能約束國家企業嗎? 下面網址有詳細回答http://magazine.sina.com.hk/excellence/contents/200501/200501-008_3.htmlhttp://sme.moeasmea.gov.tw/sme/upload/download_66_Admin.htm#06http://www.amway.com.tw/4business/law_fair.asp第五條之一(獨占事業認定標準)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2005-02-27 05:37:5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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