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想採用"判決離婚",應該要如何處理,它的程序又應該如何?
又我現在有二個小孩,我有可能爭取到一個嗎?
我很彷徨,但又不想再繼續這樣的婚姻.......
因為我的他愛睹,又沒責任,對我管的很緊,常常懷疑東懷疑西,出口成髒,也經常跟朋友出去喝酒,夜不歸營,有時還會藉酒裝瘋,搞的雞犬不寧,我實在忍無可...希望大家邦邦忙,越詳細越好
2005-02-25 06:06:5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判決離婚的話建議你可以找律師談,然後請律師幫你寫訴狀,當然一份起訴狀的狀紙費用是六仟元以上,或者委任律師費用約為四萬五起,(每位律師費用不是很一定)但通常不會超過公會的上限,因為也是有一定的收費標準限制!
如果你會自已寫的話,是最好不過了,或者你可以上司法院網站,看看起訴狀的範例,若你採判決離婚,還會有一筆裁判費,這是交給法院的,會有收據,約三仟元。
小孩若未成年就有監護權的問題,你可以在起訴狀裡聲明二位小孩權利義務之行使由你負擔,因為聽你說父親的品性還有等等惡習,相信法官會將小孩的監護權給你的,因為法官是以父、母之一方最有能力扶養小孩為監護權人,也有可能還會請社工人員去家庭訪查,問小孩子的意願及家庭狀況。
你的情況可以構成你要請求離婚的要件了,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裡就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你的情況係屬這樣,相信可以的,還有法官會採小孩子的意見,也會問小孩父親在家的情況是如何,如果小孩和你是同心的,你大可放心囉!
請求離婚,你可以找範例,然後起訴狀一開始的訴之記得聲明裡寫上小孩之權利義務行使歸你,在事實及理由裡面,寫上你先生的惡行,記得詳細,最後要附上你還有先生、小孩的戶籍謄本,訴狀完成後,要在後面簽名蓋章(你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狀紙範例就清楚了),然後影印二份,一份自已留,另一份跟正本訂一起送法院,之後法院會寄開庭通知書,若判決書判決准離婚下來後,再等二十天會有判決確定証明書,你就可以自己拿著判決書和確定証明書去戶政辦理離婚了!
祝你成功!!
2005-02-25 07:28: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輕 5 · 0⤊ 0⤋
假如你說的情況都是千真萬確,法官會讓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可以的話叫社會局的人幫忙你,他們的證詞會讓你更有保障.
2005-02-25 06:42: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所謂判決離婚是指當事人無法以協議方式離婚,一方以他方有法定之離婚原因,訴請法院判決而解消其婚姻關係。
首先您必須了解判決離婚會花上許多時間。
申請離婚到判決離婚,大約需時六個月。
若找不到對方,則要申請以報紙廣告形式通知對方,需要時間會更多。
判決離婚登記所需準備的東西:
■在國內判決離婚請攜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雙方戶口名簿、及雙方身分證、印章、二吋(二個月內拍攝)近照三張。
■在國外判決離婚請攜帶判決書及判決(或最終局)確定書〔文件需翻譯成中文,原文及中文皆需經駐外館處驗證〕、雙方戶口名簿、及雙方身分證、印章、二吋(二個月內拍攝)近照三張。
■在大陸判決離婚請攜帶經大陸法院判決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國內法院裁定認可,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二吋(二個月內拍攝)近照三張。
■即日起國人與外籍人士及大陸、港、澳地區人民離婚者須攜帶外籍人士(護照)及大陸(國民身分證)、港(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澳(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等證件。
<補充>
判決離婚亦可稱裁判離婚。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所以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再依法提起請求,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一○五二條請求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詳情…
二、與人通姦者。詳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詳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詳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詳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詳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詳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詳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詳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詳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05-02-25 06:26: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辦理:判決離婚得單方 申請。
(二)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在法院(市區 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書件正本。
(三) 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四) 國外離婚者,離婚書約需經駐外單位簽證:中譯本亦需經駐 外單位簽證或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他 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2005-02-25 06:09:1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