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字第 號
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或其指定人
NT$
新台幣
此致
付款地:
發票人: 地址:
發票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問以上本票欄位該如何填寫? 我要借人50萬元!
所謂3年時效是指哪個日期欄位的日期開始計算?

2005-02-19 18:04:3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熊熊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雖說保管條可伺候對方刑法~~~
但錢能不能拿回,這就是重點了.

本票可以強制執行,可能可以從對方的工作收入扣除,錢還是能拿的回來.

2005-02-25 05:14: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本票: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執票的的票據。

  本票債務人到期不清償票款,債權人可向付款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債權人只要繳納少許裁判費,即可達目的。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屬於非訟事件。所謂非訟事件是指法院並不依照通常的審判程序開庭調查證據及雙方言詞辯論的案件。法院只就本票外觀,從形式上加以審查,如果應記載的事項沒有欠缺,法院很快就會裁定,裁定書由法院送達執票人與發票人,發票人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果沒有提出抗告,裁定就歸於確定,發票人如果起抗告,亦不能阻止執行,抗告一般欠缺正當理由,會被法院駁回。確定後,執票人可以聲請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連同裁定正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以償還本票債務。債務人如果名下並無財產,法院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等日後債務人有財產時,再進行執行程序。

  而支票退票,債權人可依支票的票據關係,向發票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此外可持遭退票之支票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由以上本票、支票債權之保障比較,可以知道本票比支票在行使權利時,更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我們特別列出以下六點收受支票時,保障自己權益的注意事項:

  一、最好先向付款的金融機構查詢發票人的信用及是否為拒絕往來戶。

  二、支票如非交付者所簽發(一般所稱的客票),應請其背書,最好親自看他簽名蓋章,但實務上認為如果支票背面所蓋圖章本身標明專用於某種用途(如收件之章)之字樣,而與票據之權利義務無關者,則所蓋圖章,不生背書效力。

  三、檢查支票上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完備,共有六項:發票人簽名、金額、支票二字、付款人商號、發票年月日、付款地、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四、發票人的印章必須清楚,不可模糊或重疊。

  五、發票日已超過一年的支票不要收。因為對支票發票人的追索權只有一年,超過一年發票人可主張消滅時效。

  六、記載受款人的支票,背書的簽章,與正面所記載之姓名或名稱是否相符。

  總之,收受票據寧可睜大眼睛,看清楚問仔細,免得日後出了問題,後悔莫及。


   票據的時效性

  票據的時效性是指,票據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而喪失票據之權利。

  票據的請求權有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及對付款人以外的追索權之分,依照票據法第22條規定,因票據債務主體的差異,有其不同的時效期間。據的時效是短期時效,而發票人所以簽發票據,通常亦有其原因(例如買賣、借款等),因此,如果票據權利人因時效消滅無法行使權利時,發票人將蒙受其利,有欠公允。票據法為求平衡起見,特予明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賦予執票人在喪失權利後,可以行使權利得請求償還,以彌補損失。
本票簽名:
在本票上簽名者依本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若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負連帶責任。而本票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以公司名義簽發之本票即稱為「商業本票」。

本票金額:本票上記載之金額以文字及數字共同為之,若兩者不符時以文字為主。

本票時限:本票從票面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有效,逾期失其效力。

本票效力: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商業本票的使用廣為流通,但仍須多了解該注意的專業事項,才能真正發揮它的實質作用。
不要用本票,因為到時你要自已去法院打官司喔~~
不要用借據,通常沒用,而且你還是要自已去打官司

最好的方式:你借他錢時請他寫一張保管單,內容如:本人將新台幣10萬元寄放在XXX,請他代為保管,將於XX年XX月XX日拿回

好處是:他不還的話你可以告他侵占,因為侵占是告訴乃論罪,法院會幫你要回來的,他不還都很難喔。

參考資料
老師

回 答 者: 候選編號 003 [ 檢舉 ]
回答時間: 2005-02-11 03:29:00

最好的方法是兩種都寫,以後有爭議時借據是佐證為何當時會開立該本票.
借據
茲XXX於民國XX年X月X日向XXX借新台幣XX萬元正,並將於民國XX年X月X日全額歸還,恐口無憑,特立此據,並開立XX萬元正同等金額本票壹張為証.
立據人:
身分證編號:
地址:
民國XX年X月X日
本票書局有制式規格,一本10-15元,按圖索驥即可.
再於金額及立書人處蓋上指印,搞定!
友情提示:景氣很差,好人很難做,台語有句俗語叫借錢跑朋友,所以------慎之!

2005-02-19 18:27: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位仁兄..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借錢給別人..不管你開的是啥票.遇到人家不還錢.當芭樂的還是你自己.
如果真的要借.用保管條吧.如有侵犯.刑法伺候.(個人淺見)

2005-02-19 18:11: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2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