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父母親離婚…而孩子的監護權則是媽媽,但假如父親過世了留下了一堆債務,而孩子也要如同電視上小男童一樣要放棄繼承嗎? 還是跟孩子毫無關係,不用去理會呢?
2005-02-17 15:12:5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PS. 假如已經毫無跟父親連絡了,那父親過世了並不知道…而想要拋棄繼承又過了時效了…那該如何處理呢?
2005-02-17 16:48:39 · update #1
針對PS部分
拋棄繼承的期限, 是由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二個月
所以如果你之前不知道, 知道後還沒逾2個月, 可以趕快辦理
至於何時知悉的, 就拿出對你們最有利的證據吧
另外你查查看父親的其他繼承人是否曾經辦過限定繼承(跟父親生前住所地之法院函查), 如果有的話你就可以放心了, 這樣應該就不至於會繼承到債務.
2005-02-18 08:59: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歪 5 · 0⤊ 0⤋
父母親離婚,雖親權歸屬母親,但小孩與父親的親子關係並未因此而受影響,小孩仍然是父親的婚生子女,仍然基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繼承父親的遺產。小孩與父親失聯後無法得知父親死亡的訊息,亦不必擔心兩個月的期限問題,因為拋棄繼承的二個月期限是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所以是自小孩得知父親死亡時起算二個月。
2005-02-17 19:27: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我國民事法律係採當然繼承制度,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無庸為任何表示,即自動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即明,而繼承之順序,依民法之規定,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其後依序為兄弟姊妹、祖父母。如先順位之繼承人(如被繼承人子女)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後順位之繼承人(依次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之。
而繼承之標的,除被繼承人獨享不得繼承之權利義務如親權、侵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等,不在繼承範圍內,其他舉凡動產如汽車、股票、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無體財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均為繼承對象,而被繼承人生前之負債、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亦當然由繼承人繼承,並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遺產數額大於或等於負債,即令繼承人無所取得,亦無損失;若債務數額大於遺產,於遺產清償後之不足額,繼承人將以其自身財產為之清償,對於繼承人未免過苛,故民法特設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制度,讓繼承人得斟酌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決定適當之繼承責任,以維自身利益。本次先就拋棄繼承部分加以說明。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全部不予繼承之謂。如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得為繼承權之拋棄。辦理繼承權之拋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而一般作法,均由繼承人自行以書狀方式,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則提出死亡證明書),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同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一般以存證信函與雙掛號回執),一同向法院陳報。繼承人一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始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人無關。
前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不欲繼承時,應自接獲通知時起,於兩個月內依上述說明辦理手續,只是向法院陳報時,應加附所接獲之通知。如繼承人發現後順位繼承人已死亡時(如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欲拋棄時,第四順位之祖父母已經過世時),如能檢附後順位繼承人不存在之證明,或不知後順位繼承人之所在時,均免於通知,向法院說明即可。
末應附帶說明者,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其範圍應包括外祖父母在內。而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
2005-02-17 17:01: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還是要去辦.
2005-02-17 15:18: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兩種做法皆可....可以繼承也可以拋棄
那當然那是負債..當然是選擇拋棄
2005-02-17 15:15:2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