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遺失】、【失竊】、【搶奪】、【強盜】的定義?
如果我的車牌不小心掉下來,我順手撿起放在一旁,某人經過就把車牌拿走而我反應不及,為向監理站申請新牌,我必須有證明,可以向警方報案嗎?要用何名目報案?這種情形算是【遺失】、【失竊】、【搶奪】、【強盜】哪一種?
2005-02-16 13:01: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遺失是指你自己搞丟,這沒有犯罪問題,如果是單純遺失,僅需向相關單位報備即可。
但是你的情況不同,你的這種情況可能成立竊盜或搶奪罪,不管哪種罪名,都是屬於犯罪行為,因此都可以向警方報案。
竊盜、搶奪、強盜都是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構成要件都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破壞他人對財產之持有關係,建立新的持有關係,不過行為程度上不同而成立不同罪名。
先講強盜,由於強盜罪必須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得其財物。由於在你的情況中,你是疏忽不備,但是並未達不能抗拒的情形,因此不構成強盜罪。
竊盜罪是財產犯罪的基本類型,只要是以和平非暴力手段,不法破壞他人對財產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的行為,都是屬於竊盜行為。以你的案例來講,最少可以成立竊盜罪。
比較棘手的是搶奪,搶奪在實務上認為只要是以公開方式,乘人不備掠取財物,即屬於搶奪行為。如果以實務上的見解,你的案子是成立搶奪罪。
但是學界認為,只要是乘人不備,並不需要限定公開方式,唯掠取的定義應該為破壞他人緊密的持有關係,如果只是破壞他人寬鬆持有的動產,那就僅成立竊盜。所謂緊密的持有,就是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例如拿在手上、掛在肩上、掛脖子上等等,而你的例子來講,因為車牌已經離開你的手,並非緊密持有關係,所以只能成立竊盜罪。
然而不管成立竊盜或搶奪,你其實不需要去煩惱何種罪名,你只需要向警方詳細描述事情經過即可,至於成立何種罪名,交給檢察官和法院去判斷就好,那不是你能決定的。
2005-02-16 13:49: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懶蟲 3 · 0⤊ 0⤋
我贊成老甘意見
2005-02-17 09:49:57 補充:
類似案例九一年律師考過 老甘出題
2005-02-17 04:49: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MEI 2 · 0⤊ 0⤋
我也是支持甘添貴教授的看法.
2005-02-16 16:25: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