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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ㄧ下,到底總統制(就以美國為例)下的內閣首長及各部會首長,其任命到底需不需要國會同意之?
依據
1.湯德宗教授所寫的<<權力分立新論>>中 P.79裡面提到是不須經國會同意。
2.然而,由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和張文貞教授共同寫的<<憲法 權力分論>>中,第127頁卻提到是須經國會同意後才可任命之。
3.在蔡宗珍,許志雄,蔡茂寅,陳銘祥,周志宏教授所寫的<<現代憲法論>>,第256頁中是寫國際條約和高級官吏的任命,是須國會同意的。

我知道大法官的任命是需要國會同意,那內閣的任命到底需要嗎?
煩請告知搞不清楚狀況的我,感激不盡!!

2005-02-15 19:23:2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凱旋遨翔 2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天堂與地域] 第一部分所提的,應是內閣制的範疇。對於覆議的機制,總統制下也有(比如美國的三分之二維持原案),然而,差別在於內閣制將會導置國會解散和內閣辭職,總統制只會維持國會原決議,內閣和國會繼續坐其寶座。

2005-02-15 20:55:49 · update #1

今天依美國的例子,總統和國會皆有民意基礎。倘若閣揆是需要國會同意,那怎會有分裂政府(Divided Goverment)和政黨政府(Party Goverment)之分,因為閣揆必定由國會多數出任,若不是如此,國會大可行同意權否決之,不是嗎?所以,我對林子儀教授們所提的感到疑惑。希望能夠幫我釐清這個謎團,謝謝!!
我這裡所提的內閣,並非指內閣制中的內閣,若造成誤導,我感到頗為抱歉!!

2005-02-15 20:56:11 · update #2

2 個解答

基本上,行使內閣制的國家,內閣對國會負責,
但是,國會只對內閣的組成者,也就是首相(或是總理)進行同意權的投票,
相對的,在同意任命案後,若對於內閣的措施不滿,或是認為不妥,
可將提案退回內閣,重新再議;而若內閣堅持原議,
則國會有權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的投票。

如果從這裡看來,國會僅對閣揆進行同意案的投票,
之後不需針對閣員做同意的審查。

而國際條約要經由國會同意,是因為預防簽約代表損害國家利益,
所做出的補救措施,千萬不要被台灣目前所實施的法律給誤導了

而就美國來看~~
總統在任命之前,其實多半都已經知會國會..
讓國會知道下一個繼任人選了~~
國會並沒有辦法推翻總統的決定,
除非國會針對個人操守提出質疑,
造成輿論對該繼任人選的攻擊..使總統改變心意取消任命,
否則,通常總統決定就是確定了..

所以就美國的現況~
國會是不會對總統提出的閣揆進行同意案的投票的~~

2005-02-15 20:28: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天青水藍 7 · 0 0

一.美國的總統制是依孟德斯鳩三權分立而來,三權相互制衡,但不相互合作
以此命題散開來看:

(一)行政(目前為Bush adminstration):擁有充份而完整的權力,其任命行政各部首長並不須國會同意,且具有國情咨文的手段來指導立法,當然實務上還有很多干招,在此不多說(行政節制立法之表現)
(二)國會:參院與眾院,雖無法對總統行使一如內閣制(現英國改稱首相制)中的倒閣權及人事同意權,但參院擁有召開聽證會的權利,藉以驗證總統所任命之各部會首長是否適任,但其本身並無權力要求總統撤換,僅能間接使民意對其造成影響,而真正需要參院同意或同意後任命的,就是你說的聯邦大法官(立法節制司法之表現)與國際條約批准權,至於眾院的法寶,就是為行政預算及立法,彈劾與宣戰同意權
(三)司法:未問及不多說

二.你所說高級官吏應是指高級涉外政務官(如國務卿)而言,而所謂同意任命權,精確的來說應是聽證權,之所以解為同意任命權,主要還是總統在任命高級政務官時會遵循傳統上的參議員禮貌(即總統找人會事先照會參議員)而選任,因而很少有撤換的情況

2005-02-15 23:4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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