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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夠告訴我西方的封建制度以及各階層之間的關係....^^

2005-02-15 18:13: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社會與文化 其他:社會與文化

3 個解答

西方“封建社會”的概念

  在討論過“封建社會”的西方作家中,除了上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我們還需注意西方史學家和其他學人的論述,以及一般辭書中的定義。

  西方學人論“封建社會”

  在許多史學家看來,與一切概括某一社會的概念一樣,“封建社會”(feudal society)的概念也殊難把握,因為社會總是千頭萬緒並不斷變化。法蘭西年鑒派史學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布羅代爾(F.Braudel)甚至說他與這一學派的創始人布洛赫(M.Bloch)、費弗爾(L.Febver)一樣,對“封建主義”(feudalism)這個經常使用的詞感到本能的厭惡。他們共同認為:由通俗拉丁語“feodum”(采邑)演化而來的這個新詞僅僅適用于采邑製及其附屬物,而與其它東西無關,把十一到十五世紀的整個歐洲社會置於“封建主義”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紀之間的整個歐洲社會置於“資本主義”之下一樣不合邏輯。lxxiii 布洛赫確實說過︰“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術語,布蘭維裡耶把這個十八世紀法庭裡的行話寫進自己的著作,后來孟德斯鳩也用了這個詞,結果就勉強成為一種社會架構的代名詞,而且這種社會架構本身也沒很好的定義。但他也還是覺得︰一個詞的價值在于它的用途,而不在它的來源。假如說,“封建”一詞通常所特指的社會不再以采邑為主要特徵,那么,這與科學的普遍習慣也並不相悖。只是他提醒人們謹防將“封建製”與“領主製”這兩個術語搞混,前者是指軍事貴族的依附關係,存在時間較短;后者是指農民與領主之間的依附關係,持續時間較長,而且遍佈世界各地。並且,不宜輕易賦予這些概念以強烈的感情色彩。lxxiv

  在其經典著作《封建社會》中,布洛赫寫道:孟德斯鳩對“封建製”所做的界定還是較狹的,伏爾泰則是作了一個寬泛的界定,但現代學人看來是站在伏爾泰一邊,于是有了“埃及的封建製”、“中國的封建製”、“日本的封建製”等概念。不過,無論如何,這些概念都是透過真實的或虛擬的與西方封建製的某種類似性來解釋其“封建性”的,西方封建製是它們必須參照的基本原型。lxxv

  布洛赫謹慎地指出:歐洲封建製的基本特徵是:

  “依附的農民;廣泛地以服役所得到的土地(即封地,fief)代替已無法再實行的薪俸製;一個佔據了突出地位的特別的武士階級;約束著人與之間關係的服從與保護的紐帶(在武士階級中,它採取了“封臣“vassalage”的明確形式);那必然導致無序狀態的威權的分裂;以及在這之中,各種其他形式的聯合體、家庭、國家的復活,尤其國家在第二個封建時代將獲得更新的力量──這些看來就是歐洲封建製的基本特徵。”lxxvi

  這裡的主要特徵正如英國社會史學人E.霍布玆鮑姆所指出的,布洛赫的《封建社會》是以一種“依存關係”為中心,lxxvii 或如瞿同祖所言,其要征基于一種封邑及臣屬的制度(system ofvassalage)。lxxviii

  由美國史學家凱爾頓‧海斯(Carlton Hayes)、派克‧穆恩(Parker Moon)和約翰‧韋蘭(JohnWayland)三人共同編撰,本世紀三、四十年代作為教科書廣泛流行于美國大、中學校的《世界史》認為:封建制度是在一個重大危險時期作為一種相互保障的社會而產生的。它的最簡單模式是一個強有力的人與許多弱者聯合起來,共同持有和在農地工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護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封建制度具有保護和服役兩種主要特點,弱者服役于強者,強者保護弱者的社會狀態。這種相互關係的主要基礎是土地佔有權──對土地的持有。lxxix 這裡明確地提出了依存關係的經濟基礎是土地所有製。

  比利時Ghent(根特)大學中世紀史教授F.L.Ganshof認為:史學家使用的“Feudalism”主要有兩種意義,第一種意義是指一種具有下列明確特徵的社會形態:即一種向極端的私人倚賴發展的社會趨勢;一個佔據社會高位的特別的軍事階級;一種不動產權利的不斷劃分;由這種劃分創造的土地所有權以及分級體系和相應的私人信賴層級;國家政治權力的分散。這種社會形態存在于10─12世紀的西歐。由於與此制度的類似性,學人們也常稱古代埃及、印度、拜占廷帝國、阿拉伯世界、土耳其帝國、俄國、日本、中國等地的相應制度為“Feudalism”。

  “Feudalism”的第二個意義是指一套創設和調節制度,它一方面是一個自由人(封臣)對另一個自由人(領主)的服從與服役(主要是軍役)的義務,另一方面是領主對封臣保護和供養的義務。這種供養一般是採取封地(fief)的形式。這第二個意義當然是比較狹窄和專門化的,主要是法律上的含義,而第一種意義則主要是社會與政治上的含義。lxxx

  1950年秋,在普林斯頓大學專門召開了一次有關“Feudalism”的討論會,會后出版了一本名為《歷史上的封建製》(Feudalism in History)的論文集。在論文集的編者J.Strayer與R.Coulborn)撰寫的導論“封建主義的理念”中,作者認為:“Feudalism”的概念可以部分或完全地用于西歐之外的地方,如俄國、伊芳朗、西周與魏晉時期的中國等地,以便察看是否能籍此找到歷史中的某些統一性。作為一個預備性的定義,他們認為,“Feudalism”主要是一種政治統治模式( a method of government ),而不是一種經濟與社會體制,即便它與社會經濟環境明顯有一種相互作用。這種統治模式的特點在于:它的基本關係不是統治者與臣民, 也不是國家與公民,而是領主與封臣的關係。這意味著政治功能的行使有賴于有限的一些人的私人協議,政治威權被看作是一種私有權。軍事功能在大多數封建社會中是相當突出的,尤其是在其初期。

  一個封建社會中的執政者開始並不一定就是貴族,但他們不久就被承認為是貴族。在理論上,有時也在實踐中,封建貴族是一種能力的貴族製。實際上,在所有封建社會中,都有一種強烈的、幾乎是不可抗拒的世襲的傾向。反過來,既定貴族封建化的趨勢也是常見的。至於“feudalism”與土地所有權的聯繫,這從這個詞的詞源“feudum”(封地、采邑)就可看出,但應當提醒人們謹防一種以土地為中心的誤解。大多數研習歐洲封建制度的學人都同意領主和封臣關係是封建製中最基本的原素,而只有少數人更強調封土(fief)的原素。有必要指出這一事實:一個人持有另一個人的土地並不必然就創造了一種封建關係,一個封建主的權力並非是土地所有權的單純延伸。看來,一個充分的封建社會將是封臣關係和封土的平衡發展。lxxxi

  John Cristchley認為:“封建社會”(feudal society)有兩個含義,這兩個含義均來自 “feudum”(或“fief”,封土)。“feudal”這個詞是用來區別封建法與其他法律(主要是羅馬法)的,封建法的最突出特徵就是它涉及到一種劃分或共享的所有權,而在羅馬法體系中,所有權被認為是不可分的。

  “封建社會”的第二個含義是集中在封土持有者的服役上。任何以土地所有權回報軍事服役(或其它服役)的情況都可方便地被視作是“封建”的。lxxxii

  透過以上西方學人對“封建的”、“封建製”或“封建社會”的概念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封建”詞語系列具有廣泛的不同層面的意義:它首先是作為一個法律名詞出現的,指用來調節領主與封臣關係的法律;然後它被以後的世紀,尤其是十八世紀的學人用來指稱在他們生活的時代已經衰落了的一種社會關係和政治體制,這種社會關係是一種人身依存的關係,而政治體制是一種權力分散的等級體制;依存關係在經濟方面的基礎則是一種特殊的土地所有權,有些學人認為這種特殊的土地佔有關係(封土)是封建社會的基本原素,但更多的學人還是把“依存關係”看作封建社會的核心,在這種關係中,既包括下層對上層的忠誠和服從,又包括上層對下層的供養和保護。我們還注意到,與對“資本主義社會”(或“工業社會”、“現代社會”)的看法相比,在對歷史上的“封建主義”的認識方面,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與其他西方學人享有較多的共識。

  有關“封建社會”的定義

  下面我們再來觀察幾部西方威權辭典和百科全書中有關“封建社會”的定義,並與中國的“封建社會”定義進行一些比較。

  美國《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大辭典》“feudalism”詞條的釋義是:“1.a:封建主義 從九世紀到大約十五世紀,在歐洲繁榮過的一種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領主與封臣的關係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國王的采邑),作為主要的附屬情況,有效忠、佃農在軍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監護權和沒收權。b:封建制度賴以建立的原則、關係和習慣──比較 commendation,feud, liege,lord,precarium,vassal。 2: 大地主或世襲的封建領主從土地徵收歲收,同時在他們的領地內行使政府職能的任何一種社會制度。 3:指固定的數人,尤其是為了自身的利益實行的控制:社會的、政治的或經濟的寡頭統治。”lxxxiii

  《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Feudalism”辭條:“一種以土地佔有權和人身關係為基礎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封臣以領地的形式從領主手中獲得土地。封臣要為領主盡一定的義務。並且必須向領主效忠。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封建主義一詞指“封建社會”,這是特別盛行于閉鎖的農業經濟中的一種衣冠文物形式。在這樣的社會裡,那些完成官方任務的人,由於同他們的領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繫,接受以領地形式給予的報酬,這些領地可以世襲。封建主義的另外一個方面是采邑製或莊園製,在這種制度中,地主對農奴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財政和其他權利。世界幾大衣冠文物的歷史都經過一個封建時期。歐洲的封建主義起源于早期的法蘭克王國(8世紀)。隨著法蘭克人的征服,封建主義傳入義大利北部、西班牙和德意志,后來又傳入斯拉夫人的地區。諾曼人于1066年把它帶到英格蘭,幾年之后又把它引進義大利南部和西西裡。封建主義從英格蘭傳入蘇格蘭和愛爾蘭。最後,被十字軍征服的近東地區依照封建的模式組織了起來。封建制度本身在9世紀期間有很大發展。國王的權力衰落了,各地的政權實際上成為獨立的了,並開始建立起他們自己的地區性的小國家;他們彼此征戰不休。教會大部分封建化了。從12世紀起,封建主義受到各種敵對勢力的攻擊。擁有拿薪俸的官員和僱佣軍隊的中央集權國家建立了起來。臣民與君主的關係代替了封臣與領主的關係。城鎮由於經濟發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關於社會的概念。這與貴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為貴族階層物質生存的采邑制度在12、13世紀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經濟危機。儘管封建主義到14世紀末已經不再是一種政治的和社會的力量,但它仍然在歐洲社會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對現代形式的立憲政府的形成產生了極大影響。”lxxxiv


我們將上兩條定義與西方學人的論述對照,可以看出:以上定義基本上反映了西方學人研究封建社會所達致的比較一致或者比較流行的看法,在某些方面又是他們的意見的一個折衷。兩個定義都兼顧經濟的土地所有權與社會方面的人身依存關係兩個方面,注意到“封建製”這個概念寬、狹的不同用法,而官僚製的“中央集權國家”是被看作是在封建解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臣民與君主的關係”不同于“封臣與領主的關係”。
  我們在將中國流行的馬克思主義的“封建社會”定義與上述定義比較之前,要先提一下張蔭麟、瞿同祖兩個學人的意見,張蔭麟在他的《中國史綱》(上古篇)中這樣寫道:“‘封建’一詞常被濫用,嚴格地說,封建的社會的要素是這樣:在一個王室的屬下,有寶塔式的幾級封君,每一個封君,雖然對于上級稱臣,事實上是一個區域的世襲的統治者而兼地主,在這社會裡,凡統治者皆地主,凡地主皆是統治者,同時各級統治者屬下的一切農民非農奴即佃客,他們不能私有或轉賣所耕的土地。照這界說,周代的社會無疑是封建社會”,並且,“中國史裡只有周代的社會可以說是封建社會。”lxxxv 張蔭麟的這一界說主要是從社會組織著眼的,它強調了在統治者這一方面的政治與經濟功能的合一和權力分散的寶塔型等級,在農民方面,則強調了一種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而無土地所有權的特殊的土地關係。這一定義應當說與西方的定義相去不遠。瞿同祖在引述了西方Maine、P.Vimogradoft、G.Adams、M.Bloch對封建社會的解釋之后,認為“封建社會”的含義歸納起來不外兩點:第一是土地所有權的有無,這是基本的特徵,有土地則為地主,否則即為農民,第二是主人與農民的相互關係,這是中心組織。“更簡要而言之,封建社會只是以土地組織為中心而確定權利義務間關係的階級社會而已”。lxxxvi 這一定義顯然比張蔭麟的定義要更為強調土地所有權及由此而確定的階級關係,可視為在西方定義與流行的中國定義之間的一個中間性質的定義。

  下面是1979年大陸新版《辭海》所給出的“封建制度”一詞的標準定義(“封建主義”、“封建社會”均參見此條):“以封建地主佔有土地、剝削農民(或農奴)剩餘勞動為基礎的社會制度。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在奴隸制度瓦解的基礎上產生。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階級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農民(或農奴)完全沒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們被束縛于封建制度下,耕種地主的土地,對地主階級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受著地主階級的剝削和壓迫。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的主要模式,是向農民收取地租。與奴隸製比較,農民由於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生產工具,收成好壞同本身利益有一定聯繫,因而對生產有一定的興趣,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封建社會基本的階級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封建社會的政治上層建築主要是以等級製為特點的封建製國家。封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型態是地主階級思想,它以維護封建剝削和等級製、宣揚封建道德為特徵。地主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使階級矛盾日益尖銳。歷史上不斷起伏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打擊了封建統治,多少推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在封建社會后期,隨著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封建制度經過資產階級革命而為資本主義制度所代替。一般認為中國在春秋戰國之交進入封建社會。1840年鴉片戰爭后,外國資本主義侵入中國並和封建勢力相勾結,使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民眾經過長期的武裝鬥爭,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于1949年建立了社會主義的中華民眾共和國。建國后,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最後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lxxxvii

  以上定義不僅在意思上,而且在文字上也明顯脫胎于毛澤東在《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中的論斷。在這一定義中:土地佔有權完全佔據了中心的位置;社會的寶塔型等級和人身依附關係不再被強調,地主與農民兩大階級的關係被視作最基本的社會關係;農民被判斷為是“完全沒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在地主與農民的關係中,只有單方面的權利──地主對農民的權利和單方面的義務──農民對地主的義務,其中經濟“剝削”又是最基本的。lxxxviii 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語焉不詳,實際上,這種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最後常常被解釋為是對土地的依附,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在“封建社會”詞條中解釋說:“農民可以有自己的個體經濟,但終身依附土地,實際仍無人身自由。”lxxxix 而這種農民由於無法去經營工、商業而不得不緊緊附著于土地,顯然有別于西方那種農民對領主的人身依附。總的看來,如果可以說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個社會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範疇的話,中國的“封建社會”的概念則主要是一個社會經濟的範疇。並且,在這一經濟範疇中,土地所有權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紀存在的那種特殊的層層“封土”的土地佔有製,而是一種相當廣泛和平面的土地佔有製,但在這一平面上,存在著一條龐大的、把地主與農民截然兩分的鴻溝。

  梁漱溟對這種強調“地租剝削”即構成“封建製”的觀點曾表示過反對,他引述米諾賈托夫的話說:封建製,就在于其政治關係之地域色彩,和土地關係之政治色彩,亦即政治上是分裂,經濟上有強製(由於存在著人身依附關係)。梁漱溟認為:“簡單說,封建是以土地所有者加于其在農地工作者之一種超經濟地強製性剝削為其要點。他如經濟上之不出乎自然經濟,社會上之表見身分隸屬關係,政治上之星羅棋布的大小單位,意識上之不免宗教迷信等等,大抵皆與此要點天然相聯帶者。”xc 他據此認為,從鄒平、定縣等華北農村所見,大多數農民自己有地,農村並無超經濟地強製性剝削,即便有少數佃農僱農,所受剝削也是如同近代工人一樣是經濟的,而非超經濟的;至於農民附著于土地,似不能徑以地少人稠,另外又乏出路(工商業),即作束縛于土地看(當然更不是農民無人身自由),因而所謂強製性剝削,又須打一拆扣。再就是農民可由選舉製上進,這些都說明中國自戰國以來已從封建製解脫,而不再是封建社會。xci 梁漱溟所論指出了重要的一點:即“封建”必然與某種超經濟或非經濟的原素──如政治的、法律的原素有關,即使承認有“剝削”,這種“剝削”也與資本主義的自由契約式的“剝削”不易分別,若僅以同一種剝削一是用于自然農業經濟,另一是用于近代工業經濟來區分“封建製”與“資本製”,又與“封建製”的原義相差太遠。差太远。

2005-02-15 18:18: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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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9 00:02: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雖然題目問的是『西方』的封建制度,其實以封建制度開始到結束,皆以歐洲為主,所以,還是要去找『歐洲的封建制度』較恰當。以下資料是根據中央大學產經所與經濟系教授張明宗老師的『經濟史專題講義─歐洲的封建制度』彙整而出,感謝張教授條理的敘述與精闢的分析,也因此,可以就主題彙整解答如下:一、歐洲的封建制度:封建社會之特徵:一為『土地屬於天子或諸侯,大貴族可以把土地「封」與小貴族,但不得買賣,百姓黎民更不得私有』。二是『居統治階層的貴族實行世襲制,黎民百姓除卻裙帶關係或結幫造反之外,絕不能進入統治階層』。封建者,封君建國也:封君在不同的方式下受封之後,他們對上級主子要盡各種義務,如進貢、防邊、籌餉、力役⋯等等。但是主子們對他們則不隨意任免或干涉他們內部的管理事務。封建主義的源起:起於早期的法蘭克王國(8世紀),隨著法蘭克人的征服,封建主義傳入義大利北部、西班牙和德意志,後來又傳入斯拉夫人的地區。諾曼人於1066年把它傳入英格蘭。幾年之後,封建主義又傳到義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封建主義後來由英格蘭傳入蘇格蘭與愛爾蘭。最後,被十字軍征服的近東也變成封建。封建主義的產生到衰敗:8、9 世紀產生,10、11 世紀形成,12、13 世紀是極盛期(此時期稱為中世盛時,相當於十字軍東征的時期),14、15┌6世紀(文藝復興開始)封建制度漸趨衰敗(稱為中世晚期)。歐洲封建制度興起的原因:自八世紀初年始,回教勢力控制地中海,使得使得西方的基督教區域與東方的貿易中斷。另外歐洲北部與西方海岸的商業又因日耳曼人等北人入侵,也遭受破壞。這些問題使得歐洲當時的商業萎縮到幾乎完全消滅的地步,這使當時的法蘭克王國徵稅困難,王權逐漸衰落。再加上內戰,使得法蘭克王國的中央政府迅速解體。進而促發王權衰落、市場經濟衰落、城市衰落、武裝地主的興起的惡性交互作用。封建制度是一個階級的社會,是貴族階級主宰的社會,國王、領主與民眾成為一種『三角關係』。二、歐洲封建制度下各階層之間的關係:歐洲封建制度相當於是國王結合貴族(許多貴族本身也是軍閥)來穩固政權。從政與從軍都是貴族之特權。貴族已經成為一個社會,而且可以形塑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庶民本身有安於當人下人的心態(導致西方的敬業精神)。在歐洲的封建社會裡,人地位的高低由其階級來決定,貴族的身份可以世襲,而且不因改朝換代而變動。在封建制度之下,平民階級與貴族階級之間有一鴻溝;但是,貴族與國王同屬一階級,國王的地位雖然高於貴族,但也只是貴族階級之中較高者而已。國王與貴族喜著軍裝,國王常親自帶兵打仗,從軍是貴族之特權。在封建形式的戰爭之下,參戰的戰士的傷亡率並不高,傷亡比較大的可能反而是未參戰的平民。是因為(1)戰士有厚重的盔甲保護,故傷害別人的能力較低,也比較不會被殺傷;(2)縱使國王被俘擄,也可以用贖金贖回。歐洲的統治階級(貴族)重武,歐洲貴族重打獵,而且打獵已經成為貴族誇耀的象徵。歐洲封建制度的王位繼承就像私有財產的繼承一樣,國王如果絕嗣,則根據一定的方法可以定出前王的親戚繼承王位的優先順序,以之選拔新的國王,開啟新的朝代。成者要為王,還先有貴族的身份,尤其是皇家的血統。農民騷動或暴動永不平息,但幾乎沒有成功的希望,因為為了對付農民,國家、貴族、資產者以及教會和城市幾乎始終結成同盟,但對抗後,農民的待遇可能會改善。封建制度之下,貴族效忠於他們的階級,這使得他們是「超」國際主義者,國家觀念淡薄。歐洲的封建制度http://www.mgt.ncu.edu.tw/upload/歐洲的封建制度.PDF中央大學產經所與經濟系教授2003/3/5 初稿;2004/2/24 修訂中央大學經濟系附帶一提:馬克思所主張的階級鬥爭,也是針對所謂歐洲的封建主義,提出的階級鬥爭理論,但此一【封建主義】應為『所有古老而落伍的一切壞的風俗習慣』,與本像問題的『西方封建制度』應該有所不同,不應混為一談的!

2005-02-25 09:43: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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