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書狀先行主義?試依學說及法規具體說明
2005-02-15 06:44:1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執法悍將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只要描述其定義即可
2005-02-16 13:48:00 · update #1
我指的是民事訴訟範疇
2005-02-18 07:41:11 · update #2
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
之。
目前法官書狀先行的程序基本上都會作(開庭前),接下來 是整理爭點或是協商的程序,這要看每位法官...配合 度很低。
http://www.judicial.gov.tw/民事集審/911216紀錄.htm
2005-02-18 04:54: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天天進步 6 · 0⤊ 0⤋
他是指刑事訴訟法中的"令狀原則"吧?
所以鱷魚大大才會列舉刑事法大師的著作啊...
想確認一下悍將,你是指刑事法律的範疇嗎?
2005-02-18 06:04: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かがやく 3 · 0⤊ 0⤋
書狀先行主義,指的應該是民事訴訟準備程序之前的書狀先行程序,與鱷魚大大所列書單似乎有所迥異之處。
2005-02-16 22:04: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你去翻一翻林山田,林俊益,林鈺雄老師們的書會比較快,一個字一個字敲上去粉類-.-"
2005-02-15 13:21:3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