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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未成年幫別人賣搖頭丸有可能判的刑罰有哪些種類?

2005-02-13 04:11: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gp62k7sm3-6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請未成年販賣搖頭丸的人又有那些刑罰?有可能交保嗎?
可以請鱷魚詳細的講有關刑法18條等的條例嗎?謝謝~

2005-02-13 12:28:22 · update #1

2 個解答

現在大多以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來辦
所以鴉片罪已經被架空了...

搖頭丸(MDMA)屬於第2級毒品,當然刑責會比較重
不過你問未成年賣搖頭丸會受到什麼樣的刑罰...
審判的法官會根據刑法第18條第2項,第57條,第59條來斟酌
是否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未成年就一定會判的很輕
這點要先跟你聲明一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5.2.16 23:00 補充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57 條
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 犯罪之動機。
二 犯罪之目的。
三 犯罪時所受之剌激。
四 犯罪之手段。
五 犯人之生活狀況。
六 犯人之品行。
七 犯人之智識程度。
八 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九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

第 59 條 (酌量減輕 (一) )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我要在這邊一再強調就是
不要抱著未成年就判的比較輕的心態就去販毒
以後要是被列入毒品犯
警察或檢察官就會特別注意你,很容易就被栽贓
不要不信邪,販毒絕對不是被關一關就算了
後患無窮阿

2005-02-18 17:43:49 補充:
我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這種情況能不能交保我也沒辦法說個準,不過以案例來看幾乎都沒辦法交保的.

2005-02-13 10:54: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鴉片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七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八條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
,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第二百六十五條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
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005-02-13 04:16: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文劍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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