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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書也常見到"本案尚未繫屬"這個名詞,請問繫屬是什麼意思?

2005-02-12 14:48:5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具體之刑事案件(被告及犯罪事實),經起訴(公訴、自訴等等)而提出於法院(參刑訴§§264Ⅰ、320Ⅰ「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或自訴狀),經法院受理而繫屬於法院,稱此受理起訴書或自訴狀之事實狀態為訴訟繫屬,在法院訴訟繫屬中,訴訟主體(法院與當事人)間均受到刑事訴訟法之規範(訴訟拘束),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即係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簡稱為「訴訟關係」。

我國刑事訴訟法一向採彈劾(訴訟)主義,案件須經起訴、上訴等訴訟上之請求,對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
(參照88台上659判決 )

看不太懂上面的意思沒關係,你只要記得有訴訟繫屬才有繫屬關係,
有繫屬關係法院即應加以審判...這樣就好.

2005-02-12 15:09: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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