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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攤販被警察開罰單一次罰多少錢?一天可以開幾張?

2005-02-08 13:17:38 · 10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0 個解答

1200~2400,可連續處罰(因為這是行政罰上的間接強制執行,
法律用語稱為[怠金])

相關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2005-02-08 22:23:25 補充:
哪有?=.= 因為行政法我唸的比較熟啦
如果是比較難的民法問題或刑法我就不會了=.=,再說我將來只想當小小書記官==

2005-02-09 16:07:19 補充:
好的,針對台端指出本人條文引用錯誤
還有怠金概念混淆錯誤,在此小弟我一併說明.

1.怠金原稱罰緩,怠金在執行法稱為稱為強制執罰,之所以我會在這個地方稱怠金,乃採其概念[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人民遵守法規乃法治國人民之義務,這就不用我多說,我請問閣下一個問題:在SAS期間衛生署通知人民打預防針,如果人民沒有在指定期間前往注射,可不可以處罰?是否可以連續處罰?
是執行罰還是秩序罰?相信你心底有個答案了.....
怠金在執行法是處5000以上30萬以下沒錯,但是有沒有任何條文立法規定怠金在任何法律只能處5000以上
30萬以下的?沒有吧?
.(接下)

2005-02-09 16:07:59 補充:
還有解答我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回答,因為問題問到哪我就答到哪裡,
我把問題認為,他在同一個地方設攤
,假如他不離開,是否可以連續開單?
當然可以,請問這樣構不構成怠金的概念?

還有,間接強制執行本來就是方法的一種,我並沒有像你囉哩囉唆批哩啪啦一大堆的誤認,我沒有寫出來的見解,就請你不要亂講,這點我要在這邊特別強調

(接下)

2005-02-09 16:08:31 補充:
條文引用錯誤?拜託,那假如他跑去公告
禁止設攤的地方擺攤,還是罰300~600,我跟你講,我要是攤販,我絕對天天擺,
而且你說處罰一定要另一個行為形成才能再罰,那我只要不收攤就好啦?因為我的行為沒有結束阿,我還是在同一個地方擺攤阿,一天才罰600比租店面還要便宜(接下)

2005-02-09 16:14:03 補充:
我很歡迎別人來指教我的看法,但我很討厭法律只學半桶水的,而且吳庚教授的書都已經出到8版了,你還在用6版的書跟我講,會不會誤導阿?我覺得你很用功沒錯,但很抱歉,你只會讀死書,不會活用,我目前已經考上基四了,而且我行政法分數還算不錯,我考不考書記官是我家的事,你還是多唸書再來找我過招.

2005-02-10 03:45:18 補充:
你又來了,我回答就說簡答清楚明瞭就可以了,要研究學問不要來這邊講,你有在執業的話很好阿,哪我開個研討會,大家可以慢慢講阿!義務辯護律師在法律上
沒有這個名詞吧?是不是法律條文才有的?我有沒有說錯?我沒有那種想法,只是盡量簡短清楚就好,你要想那麼多我也沒辦法

2005-02-10 03:58:37 補充:
還有一些想法我想說明一下,假如我是在學校聽到你這樣講或是看到你的見解,我會很高興,因為我們是在做學問,但在這個地方我看見你這樣舞文弄墨
我就很火大,你以為每個人都是唸過法緒的嗎?都知道公法私法怎麼分嗎?都聽的懂法律的專有名詞嗎,奇怪,你為什麼要把法律的概念講的那麼複雜?講難聽一點,社會上要是像你這種人很多的話,法治觀念實在很難推廣.因為一般人看到你的文章就想睡了.如果你要證明你懂得比我多,很好,以後生活法律問題每題我都要看到你的見解.不然請你不要隨便臆測他人想法好嗎?

2005-02-13 02:57:44 補充:
不好意思喔,我對你這種人不想怎麼客氣耶,是你自己說你說錯我就可以講,現在你又不爽,哪以後別看我文章阿,你放心,我絕對不會去誤導人家,我不會的題目就會店店,想要筆戰的話我本人奉陪到底,不過不是這裡,看你要到你家族罵還是到我家族罵,一開始我就是認定你就是裝做一副什麼都懂還假斯文,講你兩句就發火啦,還執什麼業,不要笑死人
了好嗎?

2005-02-13 03:05:07 補充:
還有你有時間來這裡跟我吵,還不如去接case,我是在等受訓(3月初)才有空上網翻書幫人家找答案,你咧?不要跟我說你是抱著一顆懸壺濟世的心幫人解答喔=.=\\\

2005-02-15 18:32:43 補充:
恩...喔...開罵了,呵呵,我真懷疑你是不是司法黃牛咧,被你這種人唸我真的一點都氣不起來...你要叫我怎麼跟你這種人謙虛阿,你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還不知道...就是只會死背條文而不去注重法律的架構體系,所以我才說你只會死唸書.

2005-02-15 18:39:36 補充:
哪有人擺地攤只會被罰300~600的?有拉,應該是在公墓附近擺,然後被閒得很無聊的警察或是環保局的人開的,人家會問這種問題一定是問在鬧區擺攤會被罰多少,阿你都亂答一通,答非所問我就很看不下去了,你文章最後還附上你寫的不好我可以講,這不是擺明要砸我場子?還跟你客氣做什麼阿?

2005-02-15 18:43:07 補充:
我很感謝發問的人,這樣一來可以幫我唸書,二來又可幫助別人,講明一點這是建立在雙方都有利可圖的情況下,才會造就問的人跟答的人有良好的互動....我記得國中程度不是不能考基四,你要罵人也要罵的有根據一點嘛...真是的這還要我教喔,哈哈哈~

2005-02-08 16:19: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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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03:22: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GJNCYOJQMSYU 1 · 0 0

我無意中看到你們兩人的對話,雖然已經過了很久,但還是忍不住要說一下…
其實鱷魚的回答可能可以讓一般民眾聽一下,大概做個了解也不錯,但如果是針對要考國考的學生,可能就會想看吳非的解答才能釐清……

鱷魚先生可能是先做預設了(預設發問者真的想去擺地攤),所以回答的比較快,也預測他會在鬧區擺攤。
但吳非則是預設對方為考國考的學生,才會回答的較詳盡。

至於擺地攤的人是因為做出什麼行為才會被罰怠金我想我已經知道了。

2008-11-23 02:09:53 補充:
最後還是要感謝有你們兩位熱心的人在這裡!其實你們兩人都是有著熱血心腸的人,應該要成為好朋友的,很替你們感到可惜,不過經過這麼久了,你們也已化開心結也說不定,這是我最希望的結果哩```只要有一人會想,好好溝通的話,其實雙方就不會不愉快了吧``

2008-11-22 21:09: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奇果 4 · 0 0

好無聊喔~~我發現..法律學的好的人,都很會辯...本來我也要去唸的,但是...在我國小那一年,有個我心儀的導遊在機場忍不住對我說了一句話,他說...太愛辯的女生男生不喜歡...其實..這句話已經超過十五年了吧!但是卻一值在我心中,也許...學法律的也許也會有職業病,只是不是一般生理疾病而已!!雖然現在的我個性還是很硬~但是至少沒有走法律,不然也許我會是個凶到嚇死人的女人吧!大家別吵了~這裡..不是法庭=-=沒有輸贏

2006-02-22 21:44: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名人二手私房品 2 · 0 0

其實被開罰單也不會怎樣滴
1.只要你的名下沒任何財產-過給別人
2.不要出境
沒繳罰單也不會怎樣,因為國家不會為了這一丁點的小錢,對你怎樣滴

2005-02-13 05:51:0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樓上說的是沒錯 但那是在一般地方 如果再公告禁止擺攤處所擺攤要罰83-1-10條的於公告禁止處所擺攤 1200-2400現在各大都市幾乎都是公告禁止擺攤了 如台北高雄兩市全市都屬於公告禁止擺攤的範圍 所以要罰1200 一般說罰單要1200就是這個原因

2005-02-12 15:09:2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喔!
2位的答案都非常棒!非常感謝!
真理愈辯愈明,
但別傷了和氣^^
希望2位可以因此當好朋友,
給我們更多正確的法律概念,
感謝2位^^

2005-02-10 12:09:1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002我懷疑你是警察哦

2005-02-09 01:50:4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阿進 2 · 0 0

鱷魚先生你用的條文有問題喔。其實應該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而且警察可以開出多張罰單並不是因為間接強制呦。
警察針對在路邊擺攤的攤販開出罰單以後,通常情形是攤販就會收攤。因為攤販已經收攤,這時候他的行為就已經算是結束,如果再被警察看見,就是另外一個擺攤的行為,所以警察可以再開一次罰單,並不是攤販未遵守警察收攤的命令,所以被處怠金。
怠金的處分,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是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警察的罰單會能開到這麼多嗎?而且警察開罰單時根本也沒有進入行政執行的階段,怎麼會是處怠金呢?
從前揭條文來看,警察得開罰單是因為「處罰行為人擺攤的行為」,並不是你所謂的八十二條:因為「責令行為人停止而不停止」。連續處以怠金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必須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警察有以書面限期履行嗎?法律的特別規定在哪裡?恐怕沒有吧。警察開罰單是一種行政罰,但是你卻把它當成了執行罰(對於兩者的區別,參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六版四三三、四三四頁、第四百八十三頁),有問題喔。
此外,行政法上並沒有所謂「間接強制執行」。應該說強制執行的「方法」分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吳庚認為應該稱為「即時強制」,吳庚前揭書第四六三頁),並以間接強制為優先(吳庚著前揭書第四八四頁)。因為:
一、行政執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沒有所謂「間接強制執行」,你自己創設這樣的分類,可能不妥當。而且,所有的分類都必須有一個標準,而分類必須有實益,否則只是純粹作樂趣。你分間接強制執行的實益在哪裡?以什麼作分類標準?
二、如果你所謂的「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代履行和怠金,可是代履行事實上已經達到執行的效果(只不過另向義務人收取代履行(也就是履行義務所須花費)的費用),但是怠金還是沒有達到處分所要的效果(否則何必處怠金)。為何兩個效果不一樣,卻分類在一起?
你的意思是否指利用怠金給行為人壓力,所以怠金是間接強制執行?你可能把刑事訴訟法上間接強制處分(傳喚)的概念套到行政法以致於造成誤解。因為抗傳可以發動拘提,而我們通常說傳喚是間接強制處分,於是你這樣的概念套到行政法上,使用「間接強制執行」的用語。
知道你要考書記官,所以提出我的看法。希望你再對照吳庚的書,看我說的對不對。如果我有錯,請你斧正。

2005-02-09 09:43:00 補充:
樓上的大大,冤枉啊。我不是警察

2005-02-09 17:31:40 補充:
鱷魚先生恐怕你對於我有所誤會
首先,因為我在貼文章時,是在家中,而我家的吳庚行政法是我考上時的版本,至於八版我放在事務所裡,所以才引用六版,並不是要害你
這是一個開放的空間,每個人都可以提供不同的意見,假使你是法律人,更應該知道本來就有不同的學說,千萬不要認為別人不同意你的看法,就認為別人不懂,半桶水
我已經執業幾年了,雖然我沒有像你考上基四,不過我還是肯定你的用功,至於希望你考上書記官是誠心誠意的

2005-02-09 17:32:07 補充:
我看過你的提供的一些解答,雖然答的很好,但是並不正確,像你曾經指正所謂義務辯護應該稱之為公設辯護人便是一個錯誤的答案,事實上,義務辯護人是律師,不是公設辯護人,判決書上會記載義務辯護人(指定辯護人)某某律師,至於公設辯護人則不會寫某某律師,律師和公設辯護人根本是兩回事,我提供我的答案是供你一個思考,並不是要糗你,請不要介意

2005-02-11 17:53:03 補充:
鱷魚先生,你的官位不大,脾氣倒不小,
你最好看看這個版的規定,如果你不知道答案,就用發表意見,不要亂回答,這樣會害死人,說實在的,我看你的內容,知道你是唸法律的,所以內容是針對你寫的,沒想到你惱羞成怒....
我是不忍心大家被一些錯誤的法律觀念給誤導,於是才發表我正統的法律意見,如果我寫的不對,請你指正,不要作人身攻擊,基四的應考資格是什麼?國中畢業嗎?何必那麼跩?

2005-02-11 17:59:33 補充:
考上律師和司法官並沒有什麼了不起,也不是官大學問大,不過念法律的人就是要謙卑,不要沒有接受不同意見的雅量,你這種人我在法庭看多了,半桶水是嗎?把我和你的答案拿去問有考上律師或司法官的好嗎?你的結論不但錯,理由也不對,還藉口推廣法律教育?請你不要太自大好嗎?
我要不要每天在板上寫答案不關你的事,希望你多讀一點書再寫答案,不要害死人,憑你的程度要考上書記官還早,書記官像你這種解答程度的話,司法就危險了

2005-02-11 18:02:45 補充:
你的問題我目前還沒有書,不方便給你答案,等我確定再回答你,可是你這種態度實在不太想告訴你,如果你所寫,反正你考不考得上書記官也不關我的事,何必太熱心?

2005-02-11 18:10:13 補充:
我想你也知道,律師司法官並不是什麼法都懂,也不是什麼法律都考,不可能任何問題都知道答案,我只回答我念過的,我認為不會有錯的,你可以檢視我的答案,我也歡迎你給我不同意見,不過最好不要像今天這樣的口氣.像你今天這種態度,只適合作不用動腦筋的工作

2005-02-14 11:23:49 補充:
鱷魚先生,到這地方來為別人提供法律解答,沒有什麼好處,當然只是純粹為了幫人,我想你也是這樣,難不成你是存心出來害人的?
我的當事人有時候會來問我,他聽人家說怎樣怎樣,我問他是誰說的,他說是在法院上班的人說的。我說是法官或檢察官嗎,他說不是。我想,你大概就是那種人。這個年頭,只要去補習班報了名,上過幾個月補習班,考上了公職,不管是庭務員、錄事或是法警,甚至在牢裡一起被關的受刑人,每個都成了法律專家。過度熱心的結果讓我們疲於應付一些不正確的答案,還可能被當事人懷疑。

2005-02-14 11:30:00 補充:
有一位ICE先生的程度很不錯,我想他應該也是律師。他說網路上有太多以訛傳訛的知識,像有人說老師教人家借錢給別人不要寫借據,要寫保管條,這樣錢要不回來就可以告人家侵占。我的動機很簡單,不希望有人提供一些不正確的法律常識,所以就利用時間在網路上幫人家解答。你的動機也很單純,但是功力不夠。隨便貼個條文就告訴人家答案是什麼。我好意的提供不同意見,結果就被你說成半桶水,想一想,真是覺得可笑,誰才是半桶水?

2005-02-14 11:35:04 補充:
我在路上碰到狗隨地大小便,好意告訴他不可以隨地大小便。這條狗不但不感謝我,還對我張牙舞爪,狂吠不已,我只好打狗。後來這條狗就對我說,你修養不是挺好的嗎?怎麼也對條狗發脾氣。現在我想想,這條狗說的也對,我怎麼會想去教一條狗像人一樣找正確的地方大小便呢?

2005-02-14 11:43:35 補充:
我沒有興趣和你筆戰,和你筆戰只是浪費我的時間,我自己並沒有辦法成長。我和一個只有國中程度法律知識的人討論法律,怎麼會進步?我無意抬高自己的程度,不過像你這樣的人,就不用太客氣了。好好讀你的書,等你考上書記官再和我較量,如果我有時間的話,我不會吝於撥時間向你討教。只是,你要謙虛一些,像你這樣如果當律師或司法官,我一定好好修理你。不過,如果你只是當書記官的話,你的法官或檢察官會教你,就不用我出面了。
最後,我還是誠心地希望你把書讀好,考上書記官,畢竟你熱心助人這一點很可取。

2005-02-15 18:48:42 補充:
像你這樣死不認錯的人,實在是萬中無一,我佩服你。你的回答只會貼條文然後就講結論,所以只能考上基四,所以我說你只能做不用動腦筋的工作。你以為只能在大都市擺地攤嗎?你有沒有見過鄉下廟會有許多人出來設攤位的?說你見識淺薄也不對,只能說你思想不縝密,沒有辦法動腦筋想問題。

2005-02-15 18:53:34 補充:
我說過了,在這裡回答問題我根本得不到好處。只是看不慣像你這種人亂回答問題,還被人捧成寶,真是可笑。
你實在很可愛,無知卻不自知,不過這樣比較快樂。
司法黃牛的意思你瞭解嗎?你會不會用這個詞?如果看到你的答案說你是司法黃牛,要趕快點頭,知道嗎?不要再出來丟人現眼,亂貼條文,懂嗎?

2005-02-15 18:56:32 補充:
以後只要我看到你的解答有錯,我絕對不客氣的公告周知。如果你有本事,也歡迎你來踢館,不過以你的程度,恐怕要二十年的苦讀。

2005-02-15 18:58:35 補充:
警察可以對擺攤的民眾連續開發單是因為處罰怠金喔?義務辯護人是法院的公設辯護人喔?可笑的答案被當成寶,猶為可笑。

2005-02-15 19:02:52 補充:
如果你要靠別人提問題來思考問題的答案,就不要回答問題。亂寫一通讓別人接受不正確的答案,實在太缺德了。好為人師之過書上有,去看一下。不讀書的人又好為人師,這種人最容易鬧笑話

2005-02-08 21:26:37 · answer #9 · answered by 吳非 3 · 0 0

鱷魚果然厲害 你是獨法律的呀 你是律師嗎?還是法官 我想認識你耶..

2005-02-08 17:14:04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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