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請大家發表有關於你最軍法的認識或者是任何意見看法 卸卸
2005-02-08 11:52:1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軍隊
所謂軍法,就是陸海空軍刑法的簡稱。
軍法是一種特別法,只針對具有軍人身份或是在軍方單位服務的文職人員有效,它主要是規範一些在軍中才會適用的狀況。比如說暴行犯上,就平常而言,打上司跟打同事還不是一樣,但軍中就是不一樣。
原則上,軍法是會比一般的法律來的嚴苛,判得也比較重,但有些罪是一般的民刑法就有規定其罪責的,比如偷竊、強制性交等等,可要求以一般法庭來辦理。
2005-02-09 05:50: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anson 4 · 0⤊ 0⤋
軍人只要判刑七年以上,在監服刑四年以上就除役,假釋出獄也不需要當兵
2013-01-20 06:32: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我只告訴你最重要的及常犯的
1.死刑只有一個,結夥搶劫(不論主從唯一死罪)
其他如強姦,偷竊,不假離營,以下犯上.....不管是什麼都不會死刑,
服個六年11個月就出來了,(軍法超過七年可扺服役喔)。
千萬記往
2005-02-08 12:03: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伯 2 · 0⤊ 0⤋
國防部軍法司有簡介啦:
http://www.mnd.gov.tw/division/~defense/mil/mnd/bomj/index.htm
軍法體制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修正完成軍事審判法,建立嶄新軍事審判制度,貫徹審判獨立及人權保障,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完成陸海空軍刑法,建構符合人權、人性尊嚴及建軍需要之軍事刑法典,使軍法制度的程序及實體均符合國防現代化之需求,對軍人訴訟權益之維護及軍人人權之改善具指標意義。
但軍法工作是繁重的,責任是艱鉅的,國人對軍法改革的期盼非常殷切,我們也以此為期許,軍事審判制度雖然已朝著維護程序正義及保障憲法基本人權的基調發展,這種變革非常值得肯定,但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公平審判原則及被告之訴訟人權,則須靠每ㄧ件個案來具體實現;近年來,官兵法治素養與權利意識日益高漲,固然為軍隊社會法治建設的前景創造了無限生機,但也使得軍事審判成為社會注目的焦點,成為軍隊社會落實法律正義的指標,至盼全體同仁都能竭盡所能,全力以赴,也懇請社會各界多方協助及鞭策,無論軍法政策的形成,法規制度的檢討改進,業務的應興應革,軍法形象的提昇,軍法司都需要各位的參與及支持。
原『國防部軍法局』因應『國防二法』之施行,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更改名稱為『國防部軍法司』業務掌管如下:
1.軍法政策、制度之規劃建議事項。
2.軍法法規疑義解答及修訂廢止之建議事項。
3.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行政監督事項。
4.軍法教育制度之規劃推行、業務督導及預防官兵犯罪事項。
5.軍法、軍事監所暨軍法醫人員之培訓、考核事項。
6.軍法人員之經歷管理事項。
7.行政業務及軍事監所管理及督導事項。
8.輔導軍人(眷)民刑訴訟及調解、調處事項。
9.軍人、軍眷法律服務事項。
10.軍事監所生產作業之管理、督導事項。
11.軍事犯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事項。
12.假釋審核、保護管束業務督導事項。
13.國軍部隊法律顧問甄選及對外訴訟事項。
14.其他有關軍法事項。
現役軍人之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駐地或所在地軍事法院管轄,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而有犯罪嫌疑者,得向管轄之軍事檢察署提出告發。
告發人所告發之案件,如屬證人保護法第二條第一、二、三、五、九款所列案件,且願在軍事檢察官偵查中或軍事法院審理中到庭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詰問者,受理之軍事檢察署或軍事法院得依職權或經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以保障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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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及輔導訴訟工作:
為貫徹政府「部隊安全、軍人安家、軍眷安心」之三安政策,服務官兵、眷屬及聘雇人員,依據「國軍法律服務作業要點」及「 輔導軍人軍眷訴訟作業要點 」加強辦理法律服務及輔導訴訟工作,以保障官兵及眷屬合法權益,而達到激揚士氣,安定軍心,增強戰力之目的。其實施略有:
一、為使本部各單位及個人能適時獲得各項法律事務諮詢服務,請參考各法律服務及輔導訴訟業務單位服務區域劃分表,各單位將以「積極主動、細心負責」的態度, 使全國軍事機關部隊、官兵眷屬易於獲得本項服務 。
二、輔導訴訟業務精進歸功於各輔導訴訟業務單位:加強實施宣導、強化分案重點、注意案件管理、重視申請人的需求、適時協調當事人及公聘律師、提昇服務品質等,以推展輔導訴訟業務。
國軍軍法教育計畫大綱 (國防部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銳鋼字第二一六二號令修頒)
壹、 目的
一、 軍法教育旨在增進國軍人員法律常識,使能知法守法,崇法務實 ,嚴肅軍紀。
二、 本大綱為國軍各級實施軍法教育之準據。
貳、 教育對象
一、 在營現役之官、士、兵(含各新兵訓練單位徵召入營之新兵)及 文職(含聘雇)人員。
二、 國防大學及各軍事院校所屬班隊學官及學員生。
三、 依兵役法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
參、 權責區分
一、 國防部為軍法教育策劃單位,其權責: (一)制定教育政策。 (二)審查本部所屬機關(單位)訂定之軍法教育計畫、及推行軍法 教育之督導與考核。 (三)編發國軍軍法教育教材及教育指示。 (四)製發國軍重大案件犯罪原因檢討分析及預防方法建議。 (五)莒光日軍法教育電視教學節目之策劃及督導。 (六)對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執行預防犯罪工作成效之督導 與考核。 (七)本部直屬教育、勤務單位年度軍法巡迴教育、軍法重點教育施 教之策劃執行。
二、 本部所屬各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 部、軍事情報局、中科院之權責: (一)依據本大綱訂定年度軍法教育實施計畫。 (二)督導所屬各級單位軍法教育進度,確實遵行。 (三)編(轉)發軍法教育補充教材及官兵重大案件犯罪原因檢討 分析及預防方法建議。 (四)莒光日軍法教育電視教學節目之製作。 (五)對所屬各級單位軍法教育之施教、督導及考核。 (六)協調各地區軍事法院檢察署支援軍法教育授課事宜。
三、 各級部隊、學校、教育訓練單位權責: (一)各級部隊、教育訓練單位應依上級頒布之教育計畫,依據軍 種任務特性制定年度軍法教育預定進度,確遵執行。 (二)各軍事院校應將軍法教育納入各班次教育課程。 (三)各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伍教育期間,應排定軍法教育時間。 (四)配合單位特性與任務需要,主動編(轉)發補充教材或實施 軍法輔助教育。 (五)官兵重大案件犯罪原因檢討分析及預防方法建議與教育訓練 指示之宣導。 (六)依兵役法召集入營後備軍人軍法教育之排定及協調授課。
四、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權責: (一)依據本大綱執行預防犯罪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防部重要刑事政策之推展。 (三)配合部隊、學校、教育訓練單位實施軍法教育授課事宜。 (四)協助各級部隊中依兵役法召集入營後備軍人之軍法教育。
肆、 教育內容
一、 在營服役之官、士、兵及文職(含聘雇)人員:講授兵役法及其 施行法、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肅貪、反毒、兩性平權、 公款法用、依法行政等相關法令。
二、 深造及進修教育:講授軍法與統御,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刑 法、陸海空軍懲罰法、貪污治罪條例、國家賠償法、行政程序 法及其有關法令。
三、 基礎教育:除第一項所列教育內容外,並講授服役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預防犯罪之相關法令。
四、 新兵入伍教育:講授與防逃、反毒、兩性平權有關法令及其他軍 中易犯之罪名,並宣導軍人軍眷民刑訴訟輔導暨法律服務等與保 障軍人權益有關之制度規定。
五、 依兵役法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講授兵役法及其施行法、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他軍中常犯易犯之法律規定。
伍、教育方式
一、 經常教育:除配合莒光日收視「軍法教育」電視教學節目外: (一)官、士、兵及文職(聘雇)人員:由各軍種依單位特性需要、 法紀及犯罪狀況,自行律定策劃,於主官運用時間內實施。 (二)學官(員)生: 1、深造及進修教育:由各院校自行依據班次專長及特性,自行 酌定教育時數,惟不得少於四小時。 2、基礎教育:由各校自行依據班次專長及特性,於每學年暑訓 或分科教育期間,自行酌定教育時數,惟不得低於四小時。
二、 新兵教育:應於新兵入伍第一週開始實施,每梯次不得少於六小 時,其中由軍法人員授課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餘得由單位主官 親自施教或收視教育錄影帶。
三、 機會教育:各級主官(管)應利用週會、榮團會、早晚點名,離營 教育等機會,適時向官兵宣講軍法案例及重要指示,以使官兵能 知法守法。
四、 巡迴教育:由本部所屬各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軍事情報局、中科院自行派員對其直屬部隊授 課;其所屬各級單位依駐地協請駐地之轄區軍事法院檢察署遴派 軍法教官前往授課,全年分上下半年各實施一次,每次不得少於 兩小時。
五、 重點教育:由本部所屬各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軍事情報局,應針對官兵犯罪比率較高之單位 或罪名及重要法令有宣導必要者,適時辦理軍法重點教育,自行 派員或協請各轄區軍事法院檢察署遴派軍法教官赴所屬(各)單位 授課。
六、 輔助教育:各單位為因應特定任務或實際需要,得隨時向本部所 屬各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軍 事情報局請求支援,或協請各轄區軍事法院檢察署遴派軍法教官 前往授課。
七、 其他:軍法教育應靈活實施,除前述各項方式外,並可藉專題討 論、論文競賽、演講比賽、壁報比賽、有獎徵答、影帶收視及運 用軍中發行刊物,編載漫畫或張貼軍法警語等方式為之,以擴大 教育效果。
伍、 教官
一、 軍法巡迴教育教官由本部所屬各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聯合後 勤司令部、軍事情報局、中科院之直屬部隊由各部所屬法律事務 組(科、室)軍法人員擔任;餘則由駐地所在附表所列各轄區軍事 法院檢察署遴派軍法教官授課,軍法經常教育則由各單位主官親 自施教。
二、 新兵教育軍法教官由駐地所在附表所列各轄區軍事法院檢察署遴 派軍法教官授課。
三、 鑑於部分駐地分散或師資不足之單位,為落實基層軍法教育效果 ,本部所屬各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憲兵司 令部、軍事情報局每年得依需要,遴選大學法律系(所)畢業之官 、士、兵或文職人員辦理「兼任軍法教官講習」,實施方式時機 及內容自行訂定,以彌補教育人力之不足,有效協助基層單位主 官推動軍法教育。
四、 各軍事院校及新兵訓練單位軍法教官不足者,應協調本部所屬各 軍總司令部法律事務組(科)或轄區軍事法院檢察署遴派現職軍法 人員或自行遴選大學法律系(所)畢業之現役軍官擔任。 柒、教材: 除本部編印之「國軍軍法教育教材外」,所屬各總司令部、後備 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軍事情報局、中科院得 依軍種或單位特性自行編印教材,供所屬機關、廠庫、部隊、學 校、新訓中心使用。
捌、經費
軍法教育所需經費除本部所屬各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聯合後 勤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軍事情報局應在本部下授「軍法及法制 作業」額度內,詳實編列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支應外,各單 位亦應於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一般訓練」經費項下作部分勻支; 如有不足,則由其他相關業務經費支應。
玖、考成
除學校教育與新兵訓練中心應就原訂教育進度,依權責自行辦理 測驗,以考核教育成效外,本部所屬各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 聯合後勤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軍事情報局,應於實施軍法巡迴 教育、重點教育課後舉行測驗,以考核所屬單位軍法教育執行情 形,並辦理獎懲。本部每年督導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預防犯 罪執行情形,及所屬各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憲兵司令部、軍事情報局軍法教育執行成效。
拾、業務劃分
軍法教育之成敗,由單位主官負全責,其業務由所屬訓練部門主 辦,政戰部門協辦,其無訓練部門者,則由單位主官指定承辦軍 (士)官團業務部門或政戰部門辦理。
拾壹、附則
編訂年度訓練計畫時,應依據本大綱,訂定「軍法教育實施計畫」並 執行之
2005-02-08 11:59: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非常嚴格~
比憲法還要嚴格~!!
有時候嚴重性不一樣的錯誤~有可能會判一樣嚴重的懲罰~!!
再金門~打一個人跟殺一個人~罪一樣重~!!之前在金門當兵的老師說的~!!
總之~非常嚴~!!
2005-02-08 11:55:2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