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消防設備師的有什麼考試條件嗎?
而這個有什麼書籍可以參考的呢?
而考試又要在那邊報名..^^"以上都是我的問題

2005-02-05 18:50:3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永遠等她 6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4 個解答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相關科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考相當類科及格者。

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應考科目
普通科目:
國文(論文)
憲法
專業科目:
火災學
消防法規
避難系統設計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報名方式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人力安全衛生協會
報名電話:04-23847525.23819855
報名傳真:04-23819972
協會會址:臺中市五權西路二段666號6樓5室

2005-02-05 18:53: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目前已經不再考共同科目:如國文和憲法了,有學歷的限制,需要大專以上報考,或由士級晉升報考。

2005-08-12 15:38: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成達 2 · 0 0

有限制年齡嗎??

2005-07-25 07:26: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ICI 1 · 0 0

消防設備師考試:

共同科目:

1.國文 2.憲法

專業科目:

1.火災學

2.消防法規(測驗式試題)

3.防火避難系統設計

4.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5.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6.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除法規外,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依下列規定:

一、消防設備師之「中華民國憲法」、「消防法規」及消防設備士之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消防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

二、消防設備師之「國文」及消防設備士之「國文」、「火災學概要」
、「滅火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警報暨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
備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消防設備師之「火災學」、「避難系統設計」、 「水系統消防安全
設備設計」、「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警報系統消防安
全設備設計」採申論式試題。
..........................................................................................................................................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類科:一、消防設備師。二、消防設備士。

    前項消防設備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五 條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第 七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其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九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 十 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內政部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拮自於考選部,2002/04/12)

2005-02-07 19:46: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