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有人對法律很清楚嗎

或是有過經驗的

如果服用搖頭丸被警察抓判勒戒

有除了勒戒以外的辦法嗎

只要不要去勒戒

2005-02-03 06:04:3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范徹斯特的夕陽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勒戒已經算是最輕微的了,連刑罰都不是,算是保安處分的一種,目的是要幫你戒除吸毒的壞習慣,這樣都不滿足,難不成你想直接抓去關?
這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的內容,仔細看一看
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上面所說第十條就是吸食毒品罪。
看完你應該就知道,政府法律是在幫你不是在害你。
毒品這玩意不管多輕微,只要一沾上就會越陷越深,今天你吃搖頭丸,改天就會吃到海洛因,一但上癮,再犯率之高是其他類型犯罪的數倍;毒品又不便宜,一但沉浸其中,不搞到傾家蕩產者很少,為了搞錢,最快的方法就是運毒、販毒,走到這一步,人生玩完。
製造、搬運、販賣毒品是我國現行法律中少數可判到唯一死刑的罪名之一,最輕也是無期,不可不慎。
在說,勒戒不算刑罰,勒戒成功不但銷案而且不算前科,所以沒得救濟。也就是說,只要裁定勒戒,你就非去不可,除非你想被起訴?一個月跟六個月可是差了五個月,想清楚吧!
人生還有很多東西值得追求並投注心力,將人生浪費在毒品上太不值得,趁這次機會好好將吸毒的陋習戒除吧!搖頭丸還好戒,如果嚴重到吸食海洛因等一及毒品的話,那神仙都很難救你了。

2005-02-03 06:44: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我覺得呀雖然名義上是為你好,但是他的成效真是太差了,進去後能夠為你做的事就是把你關在房間而且跟一堆"大尾"很多人都形容是進修營因為出來後認識更多藥頭而且那種鬼地方根本不是
醫院何來戒治的效果?

2005-06-30 21:18: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丸 1 · 0 0

很不好意思,勒戒算很輕的處分了,而且
表現良好的話,可以早點出來又不會留下前科,你要感謝法官的大恩大德了,不要再做無謂的掙扎了,快去吧!

2005-02-03 07:45: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我沒有讀法律,但是我知道已經被法官裁定勒戒了就不得不去,不過如果你在裡面表現好的話,很快就出來了,有名的例子像是歌手蘇永康。如果要上訴的話,好像要看你涉案的狀況吧?像是持有或吸食?

2005-02-03 06:08: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妖怪阿順 3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