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一店面出租已經13年
近兩年來,房客經濟狀況不佳,房租積欠多月,
之前要求他搬走,他說除非我們頂下他的店,要給他400萬,
後來又給他一次機會,重新簽訂契約一年,但之前積欠的房租尚未清償,
下個月租約到期,但他還是不肯搬走
其中有一個問題是,房租的收入是要繳稅的嗎?
如果上了法庭,我們會被要求補繳稅金嗎?
請問有什麼辦法呢?
還有房屋租賃期間過長會發生什麼問題嗎?
2005-01-31 19:25:5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已經等候重新簽的一年約到期的限定時間請他搬走@@''',他繼續賴的話,如果您的條件符合下方★條件,建議你先找中立第三者(比如,鄉市鎮調解委員會或里長)請求協助與房客協調。如果這樣還不成功就可能必須採取法律行動了!
至於您說的房租收入,房租收入也算是所得,所以是必須繳稅的。如果對簿公堂,或許告到最後,有就是您要提出租給他的證明時會有這方面補稅的要求...
如果不是絕對必要的話,強烈建議您先找地方單位協調。因為很多走上訴訟的案件,收場未必圓滿哩!
● 參考資料:【租賃期限的約定】
租賃房屋是否定有期限以及定多長的期限,端視房東房客的自由約定,惟應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此外,依司法實務見解,在不定期限之租賃時,出租人(即房東)如要終止租約,受到土地法第一百條之嚴格限制,亦即出租人須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得終止租約:
★1.出租人欲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之擔保金(押租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違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另依民法第四二二條之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出租人(即房東)在訂立契約時要特別留心契約是否要約定期限,如果超過一年,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並注意到土地法第一百條之特別規定。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未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所以;
1.期限逾一年的租約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約,受土地法第一百條及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的限制。
2.逾五年之租賃契約以字據訂立者,沒有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問題,但仍受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二項的限制
以上僅就訂立租屋契約時應注意之處舉其較重要者提供參考,而在具體個案中房東、房客可能有一些特別的約定,例如違約金、合意由某法院管轄,甚至紛爭之解決方式等等,當然如鉅細靡遺地訂明於契約書中,可預先防止紛爭之發生,所以在訂約前可先參閱本手冊,如仍有疑問,可透過本中心之法律服務尋求協助。
2005-02-01 18:32:01 補充:
小明明說得沒錯!
你要快點行動,不然很麻煩的。
我們鄰居就有這樣被惡房客租了十年趕都趕不走的!!!
2005-02-04 13:21:59 補充:
趕快行動!祝福你早日擺脫惡房客!
2005-01-31 19:48: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我個人推薦591租屋網,我那間地下室花了兩個月就出租去了
2015-07-08 22:22: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莉以 1 · 0⤊ 0⤋
房租收入需申報所得稅,但可扣除 48% 作為修繕費用;房屋出租使用時,房屋稅以"營業用"課稅。補繳稅金是國稅局的事,可能還會追溯前13年的出租所得稅喔!
2005-02-01 18:32: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ay 3 · 0⤊ 0⤋
請注意一點房子租約下個月到期若你們並未續約而又讓他繼續住的話,在法律上就會變成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到時依法要請他們走就會變的很麻煩,若你們已確定走法律徒徑這點請務必注意
2005-01-31 20:16: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