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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有一些關於法律保留的資料
但我看不懂
能否舉例說明 謝之

2005-01-28 20:13:4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leon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法律保留原則 用一句簡單的話來形容,就叫做"子法不能逾越母法"我國法律的最高母法即為中華民國憲法。所以有一句話叫做"任何法律與憲法砥觸無效"。

詳細一點說明的話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己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

本使用規範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並非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因此本規範之內容干涉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尚必須由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必須是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明白加以規定的。


舉例說明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說如果今天立法院定了一條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而且不是在上列的條件以內的話,那訂出來的法律就是無效的。

2005-01-28 20:26: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邱小黑 6 · 0 0

簡單來說即是某些法律之規定為特別之法規...
這些法規只適用於某些地方...
並且不可以超過上位法規....
大部分出現在行政法裡面...

2005-01-29 17:07: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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