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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去台北地院旁聽的話 需要填申請表嗎? 又有什麼其他限制呢?如果可以的話 可以附上最近庭期的時間嗎?謝謝

2005-01-24 18:39:52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社會與文化 其他:社會與文化

6 個解答

法院組織法部分節錄條文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八十四條 (開庭場所席位設置及法庭秩序)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八十五條 (臨時庭)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八十六條 (法庭之公開)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第八十七條 (法庭不公開理由之宣示)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第八十八條 (審判長之法庭指揮權)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第八十九條 (審判長之秩序維持權)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之禁止行為)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
前項錄音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九十一條 (妨害法庭之處分及效力)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九十二條 (代理人辯護人妨害法庭之處分)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第九十三條 (妨害法庭處分之筆錄)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第九十四條 (受命及受託法官之準用)
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三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九十五條 (妨害法庭秩序之處罰)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庭旁聽規則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十六日司法院 (70) 院台廳四字第 01198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司法院 (75) 院台廳四字第 03229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 (76) 院台廳四字第 068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司法院 (79) 院台廳四字第 01144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七日司法院 (81) 院台廳四字第 03054 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0930025711 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第3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第4條
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第5條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停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者。
  四、攜帶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者。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六、拒絕安全檢查者。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者。
--93年10月19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停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者。
  四、攜帶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者。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六、拒絕安全檢查者。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者。
第7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曄。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此  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93年10月19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大聲交談、鼓掌、喧曄。
二 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 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
五 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第8條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
第9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第10條
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該法庭之審判長裁定之。
第11條
本規則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以上是有關法庭旁聽時應該注意的規定事項,都是有關條文,你可以參考看看。

至於庭期時間,你可以參考各級法院的網頁,有開放查詢,不過限於尚未開庭之庭期查詢,不提供已開庭期之查詢〈以上資料得自台中地方法院網頁〉,其他法院應該都差不多吧!你可以查查看。

2005-01-24 19:32: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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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3 12:18: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errance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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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3 09:50: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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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8 16:20: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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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3 03:54:5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因為審判公開原則
所以去法院旁聽不用申請表
直接去就可以坐在最後面的旁聽席
但是有些特殊案件(性侵害)審理時會禁止不相關的人進入旁聽
庭期表通常是當天法警會貼在法庭的外面
沒看過有外流的

2005-01-24 18:49:3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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