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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下三秒是怎樣判定??

2005-01-16 09:07:36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運動 籃球

為何只能呆3秒=.=

2005-01-16 09:10:39 · update #1

9 個解答

攔下三秒是為了不讓進攻者一值呆在裡面
要不然拿到球賣高就好啦!!
而現在NBA裡面又多了一個
""防守者籃下三秒""
這也是為了不要讓防守者一值呆在禁區裡面
要不然對雙方都太不公平了!
而防守者籃下三秒不但球權還在進攻那方
還可以罰球喔!!

2005-01-16 23:07:45 補充:
紅豆....你打了太多無關緊要的啦!

2005-01-16 18:06: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籃下三秒鐘即是一個球員雙腳都連續站在禁區內三秒鐘就構成了,是為了公平(為了避免有人一直站在籃下賣高)和比賽流暢而設立的一條規則。一般籃下三秒鐘只是違例而已(就只是雙方攻守互換而已),可是NBA為了吸引觀眾,所以特別規定籃下三秒鐘為技術犯規一次(兩次技術犯規就必須退場,且對方可以罰一球,球權還在對方手上)。

2005-01-17 15:07: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禁區持球超過3秒稱為籃下三秒..........................................

2005-01-17 13:31: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腳在禁區,另一腳站出來和一腳站禁區,另一腳踩在界外都是算籃下三秒。

2005-01-16 10:07: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Wei 7 · 0 0

不能在紅色區域內停留3秒以上,不然就會背叛上一規,防止在裡面停留太久把搶籃板的好位子佔著吧

2005-01-16 09:30:5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籃下三秒就是指持球進攻的一方,當進攻球員持球(或未持球)雙腳皆在禁區內(籃下所畫梯形範圍)時間超過三秒中還未出手或離開,就判為籃下三秒鐘,進攻權轉給防守方。
~~籃球規則的演變與修改~~
在籃球運動發展比賽過程中,曾出現高大球員左右勝負的傾向,例如1956年第15屆墨爾本奧運會上,美國隊出現210公分球員,在籃下無所限制的要球得分,最後輕取冠軍(張柏坦、閻育東,1998)。因此規則進行修改,例如:
1932年規則增加了三秒鐘的規定。
想了解籃球相關規則可以參考以下網頁
http://w2.tsjh.tc.edu.tw/t03/%C4x%B2y.htm
關於其他的籃球規則的演變要是有興趣可以參考下面網頁
http://www.mba.org.tw/news/news_bb_edu.htm

2005-01-16 09:14:2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6 · 0 0

只能在籃下待三秒,是因為籃下是最容易得分的地方,為了維護防守者的權益,而設立的規則,就跟進攻24秒一樣。

2005-01-16 09:14:1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簡單來說就是就是自罰球線到底線這個區域內不能待超過三秒1.為了比賽流暢度2.不讓對手賣高*...規則...*比賽方法 - 五人一隊,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5分鐘,若5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5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得分種類 -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進行方式 -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選手替換 - 選手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罰球 - 每名球員各有4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5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5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違例 - 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不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30秒鐘規則 -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鐘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NCAA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10秒鐘規則 -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即對方的半場。5秒鐘規則 -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擲界外球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侵人犯規 -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技術犯規 -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取消比賽資格 -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隊員5次犯規 -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NBA規定為6次。違例 -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使球出界。隊員出界 -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甲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干擾球 -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裡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球回後場 -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或運回後場。*...技巧...*持球 - 使用5根手指持球,並將手指向內緊縮。在球落下的一刻使用手掌接住。軀幹盤球 - 將球放在腰際盤旋,這個動作的關鍵在於臉面朝前,同時眼睛不要看著球,然後做順時鐘、逆時鐘的盤球練習。頸部盤球 - 將球沿著頸部環繞練習,這個練習同樣臉面朝前,頸部切忌不可移動,並且做正、反時針方向的交替練習。單腳盤球 - 兩腳分開並且重心放低,持球在單腳一側做盤球練習。眼睛不要看球,並利用左、右腳做正、反時針方向的交替練習。跨下前後拋球 - 兩腳分開同時重心放低。將球從前方輕拋到後方,兩手迅速由後方接住球,並將球輕拋回前方,如此反覆記時練習。膝部盤球 - 兩腳稍微靠攏同時身體重心放低 ,將球沿著兩膝做盤球練習。眼睛不要看球,並按正、反時針方向交替練習。假動作 - 包括搖擺腰部、舉手開足、球和足部方向相反、假投籃、搖擺頸部、駐足等。 參考資料http://www.basketball.infobees.com/ 國際少年籃球規則少年籃球:規則注解少年籃球的年齡是指十二歲以下之男女運動員而設,事實上主辦單位還可以依年齡設九歲組、十歲組十一歲組、十二歲組。全體參與是少年籃球賽最主要的目標,每隊至少應有十人,而每位球員至少上場一整節六分鐘,並且每場不得上場超過二節。在有球員受傷,被判奪權犯規,或五次犯滿的情況下,仍應嚴守此一原則。這些規定,就是所有球員都應在旁休息一整節,主要希望球員學習到謙遜有禮的美德,甚至明日之星也要休息替補。在球場及面積設備方面,國際比賽應依規則定之面積與設備,但若條件不足,為使孩童仍能順利比賽,各主辦單位可作權宜處理。不過下列原則是不得不得變動的,一是籃圈高度;二是籃球的體積與重量;三是罰球線與籃板之間的距離。少年籃球之裁判執法擔任少年籃球賽的裁判,最主要的責任是盡力去成為孩童的,並非是嚴厲的判官。在不便對方球員得利益的情況下,有些無關緊要的違例,可以容忍,尤其對初學的球,更應給予較大的寬容。但是,有關行為的規定都應給予重視防範,至於教練更有言行表率之舉,切忌不合身份的言行出現,例如罷賽、口出穢言"一些抽煙、咬檳榔、穿托鞋"行為,也不宜出現。理論上少年籃球是沒有接觸的比賽,但應切記只對比賽造成直接影響的行為,應判犯規。在比賽中,我們應鼓勵少年領袖參與紀錄台等工作,使其在工作中獲得有意義的經驗。在競爭性的各種運動中,不計代價去追求勝利的做法卻不值得鼓勵,因為孩童在友善環境中獲得學習經驗,才是重要的。少年籃球應以友誼、歡樂、公平競爭為主。少年籃球:規則介紹少年規則第十一條「制服」規定,同隊球員應穿同色球衣褲,球衣前、後均應有球衣號碼,而球衣號碼應從四號至十五號。第十二條「裁判員」,與一般相同,依據規則執法,並判投中有效得分否,對犯規、違例宣判,依規則處理。第十三條記錄員與第十四條計時員,負責紀錄台紀錄簿興計時工作,他必須公平中立,協助裁判及球賽進行。第十五條「比賽時間」,球賽分上下半時,每半時二十分鐘,中場休息十分鐘,在每十分鐘比賽中,成為一節,第一節與第二節、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休息兩分鐘。比賽遇有下列情況必須停錶:每節比賽終了、暫停時、犯規時、球員受傷裁判鳴笛時、裁判有指示停錶時。至於開始計時為:跳球第一位球員觸球時;擲界外球,場內第一位球員觸球時;罰球不中,第一位球員觸球時。第十六條「比賽開始」,每節比賽由裁判在中圈舉行跳球開始,上半場結束後,下半場應交換攻守籃圈。第十七條「跳球」,裁判員在中圈或禁區圓圈主持跳球,球必須達到最高點,球員才能觸球,在球未被觸及前,其它八位球員,均應站在圈外,若發生違例,應由對隊擲界外球,若雙方違例,則應重行跳球。第十八條「中籃及其得分法」,當活球由籃圈上面進入籃,內停留在籃內或落下,都稱為「中籃」,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規則對於投中籃圈後又彈出的球,不應算為投中二分或三分,因此少年籃球也應比照執行。第十九條「得分相等」,在第四節終了時,如雙方得分相等,則積分及比數有效,不再舉行延長賽,這與一般規則不同。第二十條「比賽終了」,在計時員發出比賽時間終了的信號就結東,此時投籃出手之後,投中仍算得分。少年籃球對於球員的替補有明確規定,它與一般規則不同,因為少年籃球十位球員規定都要上場參加比賽,沒有人坐冷板凳。規則第廿一條「替補」,前三節,每位球員須參加至少一節,最多兩節的比賽,因為前三節,每位球員至少有一節為替補員(在場下)。在前三節比賽進行中不得替換球員,除非是場上球員受傷、五次犯滿時,或奪權犯規之後,才能遞補。總之,每位球員至少要參加一整節十分鐘的比賽,而且有一節必須在場下休息成為替補員。當第四節比賽開始之後,每隊教練可以有一次請求暫停,時間為一分鐘,而在暫停時間內,可以替換球員。第廿二條「籃球的玩法」,籃球是用手玩的遊戲,球員可依據規則,同何方向傳球、投籃、運球、持球行進、故意踢球、用拳擊球都屬違例,腳部無意碰球不算違例。根據規則第廿三條「違例」規定,違反規則為違例,裁判員應鳴笛中止比賽,改由對隊擲界外球。必須注意的.是違例都是出自球員本身或該隊隊友(如三秒鐘>;而犯規則是與對手發生碰撞推擠或非法接觸。第廿四條「擲界外球」,擲界外球應在裁判指定位置,當裁判交球後,應在五秒內將球傳給場內球員。在擲界外球時,界內球員不得把身體任何部份,伸展到界外,擲球員也應避免。第廿五條「球員位置的判定」,球員活動位置,根據其接觸的地面而定,當球員在空中時,則依其起跳點而定。因此每位球員都應自己及對手的「領空」,亦即垂直性原則,不得侵犯他人「領空」及跳起後的「地面」。例如高個子不得舉雙手放在對手的頭上「領空」起後,把腳放在他落下之處,這是嚴重的犯規。第廿六條「球員出界」,當球員觸及界線或界外地面時,就是球員出界,如果此時有球在手或觸及籃球,他就要員出界責任。當球觸及界線、界外球員、地板籃架、遮板後面,稱為「球出界」,誰使球出界,裁判應判對方球。裁判對於何隊將發出界外而有疑感時,可以宣判爭球。第廿七條「持球行進」,持球的球員祇能連續移動兩步(行進間),在第三步之前,必須投籃或傳球,否則是違例。第廿八條「旋轉」,球員在靜態間接球後,或持球合法停止後,可以旋轉,但必須要有一是作為中樞足,另一足可自由移動,中樞則不得再移動另一個地面,否則應判違例。第廿九條「運球」,球員可以拍球向場內任何方向前進或後退,但是不得用雙手同時運球,或是球在單手及雙手中停留後再運球。對於運球之際,球稍為高一些或球在手有些類似停留,可以寬容。第卅二條「五秒鐘規則」,當一位球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持球達五秒鐘而不傳球、投籃、運球時,應宣判違例。如果在界外擲球,超過五秒鐘也應宣判違例,由對方獲得進攻權。第卅三條「球回後場」,球員在獲得控球之後,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進入後場,若球回後場,則由對隊在中場線擲界外球進攻。第廿四條「爭球」,兩隊球員多位或兩位以單手或雙手緊握球體,應判爭球,地點在附近禁圍執行,裁判應挑選發生爭球的身材相同球員跳球。第卅五條「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在裁判判斷下,正企圖使球中籃的動作,直到球離手為止,稱之為投籃動作中的球員。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必須看清球員究竟是否在作投籃企圖,以便決定投不中時,執行罰球。第廿六條「犯規」,違反與對手身體接觸或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裁判應宣判犯規,如果是向正在投籃中的球員犯規,球若未投中,應由被犯規球員罰球兩次。如果犯規又投中,則不罰球,而由對隊在端線外擲界外球恢復比賽,這項規定與一般規則有很大不同,因為一般規則規定,被犯規又投中,可以加罰一次。第卅七條「罰球」,判予球員在罰球線上投籃,稱為罰球,每次罰中為一分,如果對方球員因為違反運動道德而被判奪權犯規,則可由對隊任一球員主罰。第卅八條「如何執行罰球」,獲罰球之球員,必須在五秒內投出,否則算違例一次。若最後一次罰球不中且未觸及籃圈,則應由球隊擲界外球,在球未觸及籃圈前,兩隊任何球員不得觸球。至於罰球位置依序由對手,本方及對手站列。第廿九條「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少年籃球員應表現良好約合作精神與運動道德,若球員漠視裁判的勸誡,或有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則應予警告。如果裁判警告後仍然再犯,則應判奪權犯規,此時,由對隊罰球兩次並由對隊再擲中場界外球進攻。第四十條「侵入犯規」,當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而影響對方權益時,裁判應判犯規。球員依規定不得阻擋、阻撓、推、撞、絆、伸展手臂、肩部、臂部、腰部或不正常的彎曲身體,也不可以用任何粗暴動作,阻礙對隊隊員進行。若發生身體接觸且獲得規則不允許的利益,則裁判應宣判該球員為侵人犯規。此時如對手在做投籃動作,而未投中,則由對手罰球兩次;如果投籃命中,則不加罰。如果犯規時,對手沒有投籃動作,則由對手擲界外球。第四十一條「故意犯規」,球員有意的犯規,稱為故意犯規,屢次違反故意犯規的球員,得判其奪權犯規。被犯規的對手,可獲兩次罰球,除非該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且投中,則由對隊在端線擲界外球恢復比賽。第四十二條「雙方犯規」,兩個對手同時互相發生犯規,稱之雙方犯規,兩位球員各登記侵人犯規一次後,再出兩人在最近的跳球圈,進行跳球。第四十三條「集眾犯規」,是指同隊球員兩位或多位,同時向對手一位球員侵入犯規。此時每位球員登記對手犯規一次,而且由對手被犯規球員罰球兩次,若被犯規球員投籃中且投中,則不加罰,由犯規隊在端線擲球恢復比賽。第四十四絛「五次犯規」,球員五次犯規之後,應退出比賽,此時該隊可以替補球員。

2005-01-16 09:14:0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進攻者在禁區持球超過3秒即稱為籃下三秒

2005-01-16 09:09:26 · answer #9 · answered by R&B Thug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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