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關ㄉ文獻ㄇ...有者麻煩提供一下...謝謝
2005-01-15 13:37:5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社會與文化 ➔ 其他:社會與文化
(台灣版)社工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93.11.21(第一版)93.11.24(第三版)第一條 社工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工人員,指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立(營)機構依本條例任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三條所訂業務之人員。 第三條 社工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第四條 社工人員官等職等、晉升及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考績法及俸給法之規定,並分行政、技術兩類,各分為社工長、社工主任、主任督導、社工督導、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員等六級官稱。第五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應設社工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直轄市政府應設社工主任,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各縣市政府及中央所屬社會福利機構應設主任督導,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立(營)機構所設社工督導,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社會工作師,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社會工作員,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或委任第五職等。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立(營)機構社工人員之員額及級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第六條 社工人員各級官稱資格之取得,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社工長: 一、經社工人員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任社工主任職務三年以上,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資格者。 社工主任:一、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或社工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二、任主任督導三年以上或社工督導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主任督導: 一、經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一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社工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任社工督導或第九條規定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社工督導: 一、經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一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社工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任社會工作師或第九條規定相當職務並取得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四、任社會工作員六年以上,且經社工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社會工作師:一、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社工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並具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社會工作師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轉任者。社會工作員: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社工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第七條 社工人員初任第六條第四至第六項規定之職務,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一年以上者,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報請銓敘機關分別情節延長其期間,但以六個月為限,延長後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 前項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曾在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立(營)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免予試用。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立(營)機構遴用新進社工人員,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應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前項甄選作業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第九條 社工人員技術類職務與社會工作、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職系相當職務得相互轉任,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十條 社工人員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轉任非社工職務者,其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立(營)機構擔任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之職務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俸最高級。 擔任非社工職務人員依本條例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轉任社工人員職務者,其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立(營)機構擔任與擬任職務級別相當且性質相近之職務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俸最高級。 前二項之按年核計加級,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第十一條 公立醫療機構社會工作師之任用,準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工作師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社工單位主管、副主管,其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社工人員,具有第六條所定任用資格者,維持原銓敘之資格或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十三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銓敘部會同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005-01-15 18:44: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督導是專業訓練的一種方法,是由機構內資深的工作者,對機構內的新進工作者或學生,透過一種定期和持續的督導程序,傳授專業服務的知識與技術,以增進其專業技巧,並確保對案主服務的品質
2006-01-18 06:51: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雲 1 · 0⤊ 0⤋
關於社工督導其意義在於維持社會工作服務的品質通常擔任督導職位者,為有經驗的社會工作員或是專業學者透過定期的會議來監督和指導,來讓社會工作者能有更好的服務品質這個就是實際社會工作督導的意義和內容
2005-01-15 19:11: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ight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