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阿~
請問離婚需要什麼特別的理由才可以離嗎?
可以請專業的人士回答我嗎?
2005-01-15 10:22:0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 婚姻與離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離婚是最後一步棋,請三思而後行....
2005-01-15 10:58: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我不是專業人士^^我給意見
個人覺得當然需要理由
若你覺得跟這個人相處煩了.厭了這種生活
這也是種理由押!!
或許也有開不了口的情況..
或者是你不想說的理由
但是那應該都是種理由
只市看那人街不接受吧!
但我相信不管蛇麼原因
這都是種理由^^
2005-01-15 11:34: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ʵ 2 · 0⤊ 0⤋
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倘若夫妻感情不睦,雙方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協議的方式結束婚姻。但麻煩的是,當夫妻感情走到離婚的地步時,往往聚無法好聚,散也無法好散。在離婚的故事中,更常見的戲碼是:有一方覺得夫妻情份已盡,不想再維持婚姻了,但另一方卻怎麼樣也不肯離婚。對於此,現行民法的解決方式是判決離婚—既然協議不成,那麼就上法院由法官來裁決吧!
而法官裁決的標準是什麼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也就是婚姻暴力。(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但很有可能,上述列舉式的離婚事由並無法窮盡所有人們想要離婚的理由,於是,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又增列了概括性原因:有上述十點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不過,如果這重大事由是當事人自己造成的,那麼她/他就無法以此請求離婚。但需注意的,法官所認定的重大事由,與一般人所認定的重大事由並不是那麼一致的。比方說,妳可能認為「夫妻間個性不合、長期冷戰,雙方情份不在」是重大事由,但在實務判例中,法官通常不視之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2005-01-15 10:59: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ㄚㄚ 2 · 0⤊ 0⤋
那你是用什麼理由結婚的??????
如果你是找標準的法律程序
我想應該不是想找理由吧~~
理由應該問你自己喔!!
2005-01-15 10:41:5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